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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媒体人工作的﹃真﹄与﹃实﹄

随笔杂言

  • 日期:20180112
  • 作者:张洁纪小槌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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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真务实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 所谓“ 求真”,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不断认识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所谓“务实”,是指要在这种规律性认识的指导下去实践。“求真务实”是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哲学的精辟概括,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所要求的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工作中有所作为,就要以求真务实为导向,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既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又要深入调查研究,增强看问题的眼力、谋事情的脑力、察民情的听力、走基层的脚力。

    探明真相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支撑,而证据收集在诉讼制度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法庭内外依职权主动对相关证据展开调查、分辨、收集,是法官为了查明案件真相对审判职权的一种积极运用。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当事人表述的事实进行甄别,对其中存在争议的内容依照证据规则判别真伪、裁断取舍,并公开法庭的审理、犯罪的证据以及判决,依据事实真相,最终形成裁判结论。

    不断挖掘、筛选材料,逐步靠近真相,最终揭示真相,主持公平正义,从这一点讲,法官和媒体人在各自求真务实的工作中,其本质是一致的。

    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媒体人代替群众前往事件现场,接触当事人,深入挖掘新闻事件的真相,将事件本身及其所携带的意义通过报道客观公正地呈现于群众的视野,媒体人这一群体在自身权限内实现了自己报道事实、引导舆论的职责和使命。法院则通过审判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让老百姓了解立案、审判和判决的全过程,提升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了司法腐败的滋生。

    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鼓励不同社会群体参与庭审旁听,将法官的司法权及其工作置于新闻媒介监督之下,利用多种形式拓宽、丰富审判公开的渠道,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法官和记者“互怼”的事例,尤其是伴随着新媒体手段的日益丰富,类似“揭露”“揭秘”与“反质”“强辩”之音也越来越多。不可否认,个别媒体写手作风漂浮,他们有意通过一个个扑朔迷离、黑白颠倒、哗众取宠的标题来吸睛增粉,全然不顾与事件真相相距甚远,片面报道或曲解案情,影响了法官工作的积极性。

    在信息共享的伟大新时代,法官和媒体人应当联手承担社会责任。诚如斯言,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需要媒体与司法的良性关系。法院既要密切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又要不断完善和加强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地向公众发布和提供各种审判信息,通过有力的宣传和媒体的监督,在群众中确立法院的公信力,树立“公平、正义”的形象,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而新闻媒体人也应当强化责任担当,以优良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学识经验、过硬的专业本领担负起一位优秀的新闻媒体人的职责与使命。法官和媒体人,都应当将个体的自我实现融入到伟大中国梦中,在“抓铁留痕,踏石有印”的工作、生活中,在推动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中,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价值。

    □张洁纪小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