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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修复被污染环境,否则赔偿 98万!”

济南市检察院办理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日期: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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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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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济南市检察院提起的济南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法定开庭程序后,山东蓝星清洗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当庭表示对于自己的污染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将在限定期限内对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如期限内不能完成修复则承担鉴定报告中所评定的98 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7年排放废水 490余吨

    2015 年初,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派驻王舍人街道办事处检察室接群众反映:辖区内山前、曹家馆两村地下水出现异味,疑似遭到严重污染。历城区检察院遂将此线索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交济南市检察院民行处。

    历城区检察院移交线索后,济南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小组与历城区检察院迅速行动,开展了对污染情况的大量调查核实工作,多次奔赴污染厂区勘查现场,对厂区周边的环境进行调查、走访、摸排,搜集污染的相关资料。

    经调查,蓝星公司于2006年 7月在郭店办事处曹家馆村建设公司新址,2007年投入生产,主要经营项目系对石油炼化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化学清洗和防腐,在对设备进行酸洗和化学镍磷镀的过程中会产生含镍和含酸废水。二者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2011年,蓝星公司在历城区环保局的督促下建成污水处理设备,但未申请验收、运行。在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核验收、环评手续未完善的情况下就开工经营,并将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程序直接排放。另查明,在历城区郭店镇辖区内企业,除蓝星公司外,无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镍元素的企业。

    济南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2008 年到2015年 5月期间,蓝星公司通过市政管网和未经过防渗检测的废水池,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含镍、含酸废水共计490 余吨,厂区内部分土壤严重遭受污染,厂区地下水和周边土壤受到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6年 4月1日,历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蓝星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蓝星公司罚金二十万元,法定代表人姬某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固定证据将案件一查到底

    根据环保法的有关规定,蓝星公司除了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外,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鉴定非常专业,证据的调取又涉及多个部门,办案小组先后到了环保、国土、发改委、工商、民政、地质,还有曹家馆村委会等多个部门沟通协作取得证据。 与济南环境科学学会就污染情况进行多次座谈,获得环境污染专业理论支撑,为顺利起诉做了充足的准备。

    济南市检察院经过认真收集固定证据,对该案进行反复研究论证,认为蓝星公司对于违法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应当承担侵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由于本案经过诉前程序,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层报山东省检察院。省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实施方案》指定聊城市检察院起诉。聊城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指派检察员张明,授权委托济南市检察院检察员陈晨出庭参加庭审。这是济南市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蓝星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两次鞠躬致歉,并诚恳表示:“将尽最大努力尽快修复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请求法庭给予一定时间,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原状,将承担赔偿责任,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赵正杰  庞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