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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

送 达 公 告

  • 日期:2017122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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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17年6月1日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莱人社监罚字[2017]第00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催告,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工商银行莱州支行定海路分理处(地址:莱州市定海路718 号,联系电话:0535-2222215)履行该决定,缴纳罚款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若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之内未缴纳罚款,本局将申请莱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