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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 日期:2017122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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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义成先生:

    根据您与我公司签署的《场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之相关约定,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2015)历城民初字第3550号及(2015)历城民初字第3551 号确认您应当向我公司支付相应的租赁费及利息。

    现我公司已将上述两判决所确认的我公司对您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赵传美、王迺华(联系电话:18764061988)、王天骄(联系电话:18905316575)。请您收到本通知后即时与王迺华、赵传美、王天骄联系并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通知!

    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