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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零口供”下的有罪判决

  • 日期: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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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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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汶上县法院对汶上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零口供”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九万元。

    2016年12月22日20时15 分,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警:汶上县九华山路泉河桥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公安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王某左脚及面部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经警方调查,在汶上县环卫垃圾站发现一辆可疑环卫车,在该车上发现多处疑是人体组织,经鉴定与被害人王某提取血液样本的DNA 一致,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为驾驶该环卫车的司机夏某。

    案件移送汶上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夏某拒不认罪,一口咬定其车辆未与被害人肢体接触,情绪非常激动。承办检察官多次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公安民警多次沟通,两次到九华山路复勘事故现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官对本案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认真分析、推理,认为夏某虽未供述犯罪事实,但在案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认定夏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检察机关认为,夏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将该“零口供”刑事案件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汶上县法院三次开庭审理,通过检察官有力、有礼、有节的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夏某在证据面前终于服法认罪,并承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丁浩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