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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 日期: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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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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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近日,山东省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出了“山东答案”。

    《意见》 紧紧围绕“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营造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积极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环境,更好凝聚企业家强大力量,努力为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我省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作出新贡献。

    《 意见》 强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 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 参与公平竞争等权益和依法妥善化解涉企矛盾纠纷。据了解,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是重点。《 意见》 指出,全省检察机关将加强批捕、起诉工作,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在企业建设发展或市场竞争过程中的村霸、 行霸、 市霸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犯罪活动,妥善办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着力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对企业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对于因涉嫌犯罪被提请逮捕的企业家,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责,发现没有法定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依法慎重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涉及企业家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着力保障企业家在服刑期间依法行使申诉权等权利。对于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企业家,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意见》 指出,我省检察机关将通过完善办案机制、改进办案方式、丰富服务措施等举措,强化工作质效。具体措施如下:建立办理涉企业家案件“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及早结案,尽量缩短审查时间;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系初犯、偶犯等的,依法从宽处理;完善经常性联系企业制度,深化“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活动,常态化走访企业家问需求、听建议,送法律、送服务,及时帮助建章立制、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赵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