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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钱也可申请援助律师

德州︓联合会签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 日期: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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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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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监室的人都有律师,就我没有,真不是滋味,感谢检察官帮我找了援助律师,真是对我太好了!”近日,禹城市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犯罪的李兴、高娟提起公诉,庭审时,被告人高娟对检察官帮她联系援助律师表示感谢,并积极认罪悔罪。

    据了解,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没有经济来源、无法联系家属或是家属不愿为其承担费用,而无法聘请律师,处于自证自辩的境地。针对这种情况,今年8月14日,德州市检察院经深入调研,并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协商,依据刑诉法等相关规定,联合制定会签了《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对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法律援助。

    据介绍,《意见》根据刑诉法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年满75岁的老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等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提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又无经济来源或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无法联系其家属或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聘请律师费用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或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被判处 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审查逮捕和公诉环节,检察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意见》还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提供方便,免收查档费、案卷材料复制费等费用,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报有关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调查并向检察机关书面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意见》还就援助律师的申请程序、审批时限、相关法律文书制作及与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机制运行衔接顺畅、规范高效。

    截至目前,该市检察机关已适用该制度帮助适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援助律师18件(次)。高忠祥  杜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