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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14日

  • 日期: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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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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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祥彬:本院受理原告姜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张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刘子霞:本院受理原告孙思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张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马孝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元苓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张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韩德文:本院受理原告高呈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张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召乾、袁玫:本院受理原告谢寅领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张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韩明芳:本院受理原告杨士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4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张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巽龙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绪凤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安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城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静:本院受理原告马洪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俄木莫日洛:本院受理原告孟祥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金良、张远: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张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尹胜菊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张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黄勤念:本院受理原告王广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宿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吕芳芳:本院受理原告郑庆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宿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绪群、尹振秋、刘计军: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宿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立发:本院受理(2017)鲁08民终4187号你与董春红、孙启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杰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伙伴广告展示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被告闫卫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烟台伙伴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文瑞、张硕: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张文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399355.24元(暂计至2016年9月21日),并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原告与张文瑞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二、确认原告对张硕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迎新里7号内8号(烟房权证芝字第237786号)、烟台市芝罘区迎新里7号内10号(烟房权证芝字第237792号)两套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张文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5995元,由张文瑞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张文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希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付给原告理赔款28231.28元、逾期保费3428.76元、违约金771.65元(暂计至2016年8月19日),并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仍按年利率24%向原告计付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620元由你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保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亚鹏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自2015年8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1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梁利东、蒋永华: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00元、利息71016.02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同时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两被告还清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二、确认原告对被告梁利东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开发区青岛大街7号海韵花园32号楼3单元302号及烟台市开发区青岛大街7号海韵花园10号楼2单元401号房屋各一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310元,由被告梁利东、蒋永华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蓬莱市村里集忠乐果品冷库、蓬莱市村里集宝玺果品冷库、蓬莱市艳丰果品有限公司、蓬莱市村里集裕群果品冷风库、蓬莱市茂祥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由忠乐、吴德红: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台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蓬莱市村里集忠乐果品冷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30053.81元、利息463458.84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同时由被告蓬莱市村里集宝玺果品冷库、蓬莱市艳丰果品有限公司、蓬莱市村里集裕群果品冷风库、蓬莱市茂祥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由忠乐、吴德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曹京萍、刘显刚、李金光、曹丽红: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曹京萍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限被告曹京萍、刘显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555.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5336.26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被告曹京萍、刘显刚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李金光、曹丽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对被告曹京萍抵押的坐落于莱阳市旌旗路125号6-2-301号房产一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978元,由被告曹京萍、刘显刚负担。同时由被告李金光、曹丽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德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劲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更  正

    山东法制报于2017年9月12日第二版和第三版中缝刊登的邹城市人民法院公告中原告王霞诉被告刘绪同离婚纠纷一案中的“刘续同”更正为:刘绪同。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山东法制报》2016年12月15日(总第6414期)第4版处刊登的送达法律文书原文为“柳华召、王宁:”应更正为“柳华召、王宁、王林田、张玲玲:”,特此更正。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在《山东法制报》第4版中刊登的原告王峰诉被告韦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其中“51800元”应更正为“58100元”。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7年6月1日刊登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向陈周德、胡苏英公告送达的(2016)鲁1302执4318号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拍卖陈周德、胡苏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华苑小区一期22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一套。公告的最后一句“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车辆用以偿还债务”应更正为“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屋用以偿还债务”。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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