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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7091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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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董吉强;男年龄:34身份证号:370126198303050056

    家庭住址: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于家村。

    董吉强,内墙装修作业承包者,违规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内墙装修作业,对辛店街道大武路41号院落“7·16”一般触电坠落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我局对董吉强出具了(临)安监罚〔2017〕综合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决定给予董吉强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我局无法联系到董吉强,上述执法文书无法正常送达,现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