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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7091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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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同号

    2014年胶中额字009号;2014年KZ29645字14000125号;

    2014年KZ29645字14000126号;

    2014年KZ29645字14000129号;

    2014年KZ29645字14000132号;

    2014年LD29645字14000042号;

    2014年LD29645字14000063号本金金额(元)

  利息

  (元)

  12735394.37

  担保情况

  保证担保

    1、青岛平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最高额担保1000万元)、

    2、王传信及其配偶潘文英(最高额担保3000万元)原贷款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经财政部及银监会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XX 分公司”。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以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算责任)。

  抵押担保

    1、青岛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工业用地胶州市香港路南侧、陡沟村(胶国用(2012)第11-14号);

    2、青岛创佳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工业用地胶州市胶西镇西外环路西、香港路北侧(胶国用(2011)第11-21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1870979.97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