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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 日期:2016080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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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孙程程、王铭、高锋、李金浩、孙雪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494-498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16年 10月 18日上午9 时在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408 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6年 8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