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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依建设部新规,不知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不能查询律 师:质疑新规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状告房管局讨“调查取证权”

  • 日期:20120809
  • 作者:记者 杜海英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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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济南一位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房管部门告知,依照住建部最新规定,若不能提供房产的具体位置或房产证号,就无法获知对方的具体房产信息。不满房管局的答复,该律师一纸诉状,将济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告到法庭,打起了行政诉讼官司。

    持公函查房产信息,吃了“闭门羹”

    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的姜海律师向记者表示,5月8日这天,他代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了解,在被执行人的名下应当有房产等不动产,就去了济南市房管局想查询相关信息。

    “之前只要携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公函、当事人委托书以及法院立案证明等材料就可以去房管局进行查询对方当事人名下到底有哪些房产信息。”姜律师介绍,但这次,当他出示相关材料证明后,却被房管局工作人员告知,由于住建部出台了最新规定,“登记材料不得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律师必须提供所想查询的对方当事人的房产具体信息。“可是,除了知道对方欠了我当事人10万元钱外,我对他们的房产信息是一无所知啊?”姜律师表示,房管局工作人员的这个答复,让他一头雾水。

    心有不甘的姜律师,随后向济南市房管局发了一份“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申请”。6月1日,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发回了一份复函。复函中称:为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对查询主体、查询范围、查询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同时该《办法》第十一条对查询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另外,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6.1.4条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所以在不能明确案件对方当事人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的情况下,房屋档案馆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不予查询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在该复函内房管局建议,如果姜律师一定要查询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救济”:明确房屋的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查询;或可申请法院查询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律师质疑:新规或将损害当事人利益

    “众所周知,在不少案件中,能否获得涉案不动产相关信息,是案件最终能否公正审判顺利执行的关键所在。”姜律师表示,“取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并不知对方的财产具体情况,大多都需要房管部门提供具体信息。”

    “夫妻离婚,虽然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也可能并不知道对方名下的房产信息具体情况。如果房产局将查询信息界定为必须获知对方的具体房产信息才可以查询,势必会影响到部分当事人的利益。”姜律师强调,除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债权债务方面的案件,对于房产信息的查询更加有必要。

    针对房管局复函中提到的,可以申请法院查询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说法,记者查阅到,《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采访中,律师界人士多表示,在民事诉讼中基本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官在审理中多是提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自行采集具体证据,倘若申请由法院工作人员去查询,往往比较耗时费力。

    律师起诉房管局,讨要“调查取证权”

    姜律师对房管局的复函表示不服,一纸诉状将济南市房管局告上了法庭。7月17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姜律师认为,济南市房管局对其拟查询(申请公开)的自然人房产登记信息的相关查询条件、方式进行限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了《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已侵犯了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悉权,同时也侵犯了其根据《律师法》规定的执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办理所承办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权利。

    对此,济南市房管局强调,他们只是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无不当。

    姜律师提出异议,指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中并没有把房管局依据的这条作为强制性条款,不是必须执行条款。

    采访中,姜律师表示,他发起这次诉讼,是为了维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所进行的公益诉讼,并非是为了某一个案。

    “以房查人”是为更确保实现登记公示目的

    建设部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什么对查询程序规定“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记者咨询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

    “在实行房产档案公开查询的同时还要注意保护权利人的隐私权,如果对稳私权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的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强调,从对房产登记信息需求看,登记信息公开是现代民法的必然要求。但房产登记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源,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权利人的隐私,所以,登记信息公开是有限制的共享行为。

    “该条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以房查人’的查询方法,”该工作人员解释,这是考虑到实践中,如果采用以人名查询房屋权属的方式,可能会破坏权利人居住稳秘性,泄漏其个人财产状况,登记信息容易被恶意利用,从而引致一些社会矛盾。而采用‘以房查人’的方法,这样就将申请人限在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减少了不合理查询,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公示的目的。

    “‘以房查人’的方式对房产拥有人来说,更具有保密性和安全性。”该工作人员强调。本报记者 杜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