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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代理服务器上境外网页

“翻墙”需谨慎“触线”很容易

  • 日期:20120606
  • 作者:记者 苏兴敏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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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种种原因,国内网络用户目前无法登录 Facebook 、 Youtube等国外网站,但其中部分用户又有这个需求。一些嗅觉灵敏的人从中发现“商机”,有偿提供“翻墙”服务,即直接或者通过一定的手段浏览境外网页。提供“翻墙” 服务和通过“翻墙” 浏览国内禁止的境外网页违法吗?可能遭受什么样的处罚?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翻墙上Facebook

    在外企工作的于梅在工作中认识了一位美国男士杰克,两人感觉良好,有意发展恋情,奈何杰克两周后就回了美国,两人只能靠 skype进行网络聊天和网络语音。为了对男友的生活动态有更多了解、进行更多互动,于梅咨询朋友后,从淘宝上搜索挑选了一个提供“翻墙” 服务的卖家,费用为 10元/月。卖家称服务器在美国,并手把手教会于梅如何安装使用。“速度很快,而且很稳定,我告诉了几个国内的朋友,他们都高兴得了不得。”于梅说。

    于梅的同事小汪说,她也曾经购买过“翻墙”服务,“不过那个服务器在台湾地区,状态很不稳定,经常掉线,所以我用了两个月就放弃了。

    毕业于计算机学院的小张说,他有些同学也“翻墙”浏览境外网页,主要是看 Youtube的视频。有一回他通过一个服务器打开一个网页,居然是宣传邪教内容。

    淘宝卖家“服务好”

    记者在淘宝首页搜索框中分别输入proxy、ssh ,搜出不少提供“翻墙”服务的卖家。经过比较,记者选择了一家名叫“小工具软件网店”的烟台卖家,他的网店里只有两样“商品”:日本服务器/支持SSH-月付费和季付费两种。在两样“ 商品”页面上都有这样的文字:“如果您还不明白此商品的用途,请联系我了解用途;如果您已经了解此商品的用途,可以联系我们索取测试账号,测试此商品是否适用于您的网络。日本服务器比美国服务器速度快,延迟低!让您浏览网页时流畅无阻!”

    通过店铺网页上的QQ ,记者联系上这位卖家,他答应提供测试账号,可免费试用1 小时。鉴于记者是科盲,卖家通过 QQ “远程协助”功能,一步步在记者的电脑上安装了 Chrome 浏览器、 Tunnelier SSH 客户端软件和SwitchySharp ,之后便帮助记者登录了Facebook、美国之音和BBC 中文网,虽然试用时间很短,速度确实很快,而这些网页的内容也让人“大开眼界”。该卖家的“成交记录”显示:月付费版30 天内售出 285件、季付费版 30天内售出6件,“评价详情”中一片溢美之词,3项“动态评分”比同行业均高出69% 以上。

    “听说有些人会通过这种方式参与网络赌博,或者浏览色情网站。”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网友说。

    查阅也要小心违法

    那么,“翻墙”登录境外网页和提供“翻墙”服务是否违法?可能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记者进行了多方咨询。

    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只负责管理省内的服务器,境外的服务器不归他们管。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位女士说,如果只是浏览没有不良信息的网页,一般不会被追究责任;如果是复制扩散有违法内容的帖子,一旦被查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问到的几位律师都对相关法律规定知之不详,但均认为根据法律原则性规定,浏览被禁止的网页应该涉嫌违法,但如何处罚则要视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而定。“如果只是自己浏览没有散布,那么情节轻微,一般不会受罚。如果提供‘翻墙’服务,肯定违法了,比如买家借此浏览色情网页,则卖家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曹军律师说。

    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吕洪利律师则认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境外网页上的言论缺乏管理,谁能保证没有上述内容呢?一旦浏览到了,那就已经违反了这条规定。”第 20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1 .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规定之外,对提供“翻墙”服务的卖家而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的惩罚措施更重。 第4 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 19 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 万元的,处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我个人觉得浏览境外网页要相当小心,以免一不小心就触碰了法律法规的高压线。而提供‘翻墙’服务更可能得不偿失。当然,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查处力度。”本报记者 苏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