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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预包装上无生产日期

济南一消费者叫板沃尔玛

4月20日实施的新国标将予以规范

  • 日期:20120419
  • 作者:记者 苏兴敏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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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27日,济南市民赵先生在沃尔玛超市购买了3盒“冠生园”牌月饼,开盒后却发现这些月饼的小包装上没有注明生产日期,遂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该案近日已经有了一审判决。

    担心月饼“新瓶装老酒”

    赵先生花1104元购买的月饼外包装上各类标识齐全,生产日期是2011年8月14日。“这款月饼是朋友推荐的。看礼盒确实很精致,虽然价格较贵,还是买了3盒。”回家后,赵先生拆开一盒月饼查看,发现月饼的预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标识,另外两盒也都是这样,随即向沃尔玛超市反映了这一情况。由于多次交涉未果,2011年9月,赵先生将沃尔玛告上法庭。

    4月14日,记者看到了赵先生带来的一盒月饼,外包装盒子里面是12个精美的小纸盒,每个里面放着一个月饼。打开小纸盒后,是透明包装的月饼。透明包装上没有任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

    赵先生说,一位长期在超市从事采购工作的朋友告诉他,月饼属于季节性较强的食品,销售时间集中且销量极大,因此很多企业都会提前生产、大量备货。为保证月饼在销售时是“新鲜的”、“刚生产的”,部分企业不在预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而是在销售地装进礼盒后,直接在礼盒上喷上生产日期,当做新生产的月饼销售。如果销售地点与生产厂家相距较远,这种做法更普遍。

    “知道这些后,我就更觉得在预包装上省略生产日期的做法不合理,即使生产商和销售商‘新瓶装老酒’,消费者也很难从包装上看出来。”

    消费者输了官司

    赵先生起诉至法院时,提供了发票、月饼实物等相关证据,要求沃尔玛退货并赔偿10倍购物款及相应损失。沃尔玛方面辩称该商品不属于预包装界定范围,同时月饼的外包装上已经明确标注了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说,产品预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等内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22条规定:“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牌、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应当按本规定进行标注。”

    法院认为双方所述事实清楚,惟一的争辩焦点是:沃尔玛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最终,法院认为超市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判决赵先生败诉。

    赵先生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满意。“既然法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那么我觉得超市也应该承担这个合理审查义务,而不应只让生产厂家承担。难道非要月饼质量查出问题才来较真吗?”赵先生开始更广泛地搜集类似材料,“很多消费者都和我有类似的经历,不过大部分超市都会积极赔偿、息事宁人,很少有消费者起诉到法院的。所以《食品安全法》虽然已经实施3年了,食品预包装上没有标识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记者联系到沃尔玛超市公关部经理张女士。她说:“法院判决是客观公正的。你们看判决书就行了。”

    新《通则》4月20日实施

    对这起事件,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李光明律师说,赵先生的担心并非多余,所以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才规定: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该《通则》2011年4月20日出台,今年4月20日正式实施。“赵先生的法律意识具有前瞻性。虽然这个《通则》无法约束厂家、商家之前的行为,但正是消费者的坚持和执着推动了法律的完善。”

    李律师说,这起维权事件涉及到预包装界定的问题。虽然赵先生的诉讼被驳回,但这一问题还是很有代表性,目前市场上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不完善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个事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类似商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预包装,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本报记者 苏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