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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中院

法官量刑轻重有据

  • 日期:200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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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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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盗窃犯罪盗窃数额超过数额较大起点,并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分之一的,基准刑为一年有期徒刑。属于累犯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40% 。”这是枣庄中院10月26日出台的《 量刑指导意见》中的明确规定。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 同案异罚”、“ 量刑不平衡”等问题,枣庄中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上述《意见》,推出了基准刑量刑制度,对部分常见罪名的量刑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基准刑量刑制度,就是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被告人量刑前,先确定一个基准刑,再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如从轻、减轻、加重、从重处罚等情节对基准刑进行多次修正,最终确定被告人具体刑罚的量刑制度。

    据了解,推行该制度后,具体刑事案件的合议程序会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先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进行合议,认为构成犯罪的,再根据其触犯罪名先确定一个基准刑,对未遂犯、中止犯、从犯及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自愿认罪、退赃、退赔情节的,分别减少10% —80% 不等的基准刑,对累犯、有前科劣迹的,分别增加10% —40% 不等的基准刑,同时,结合具体犯罪有关内容中如犯罪数额大小,后果、手段严重程度等分别增加或者减少一定比例的基准刑,在此基础上由法官综合运用加减法、乘除法等数学计算方法“计算”出被告人具体的刑期。

    “推行基准刑量刑制度,有利于克服量刑的神秘感,增加量刑的透明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量刑不平衡等现象的发生,促进量刑的公正与均衡。”枣庄中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宫文峰如是说。周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