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齐鲁晚报>重点新闻-时评 A02

不能让风景名胜区票价像脱缰野马

  • 日期:20090924
  • 作者:舒圣祥
  • 来源:齐鲁晚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梳理景区与发改委之间的涨价博弈史,不禁让人感叹:多少个发改委通知能够遏制住景区的涨价冲动?

    9月23日新华社报道,临近“十一”黄金周,四川、贵州、天津、云南、安徽等地多个景点门票纷纷涨价,涨幅有的达到70%。这是今年以来国内景区首次大规模提价,也是发改委等部门去年发布“限涨令”到期后的又一轮涨价风潮。

    200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文件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指出“同一景点门票价格上调频率原则上不低于三年”。“三年最多涨一次”的规定,在第一个三年到期之后马上变成了“三年就得涨一次”。于是2008年,发改委不得不再次下发通知,要求用一年的时间,对全国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并且在清理整顿期间,门票价格一律不得提高。现在,一年整顿期又过了,涨价风潮再次卷土重来,发改委无奈再次下文要求“国庆前不涨”。可就是这样,仍有不少景点选择顶风涨价。

    梳理景区与发改委之间的涨价博弈史,不禁让人感叹:多少个发改委通知能够遏制住景区的涨价冲动?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加之假日安排上的高度统一和集中,带薪年休假制度未能真正落实等原因,极大地限制了消费者用脚投票的能力,显然属于一种“市场失灵”。与之相对的是,发改委多个通知也遏制不住景区涨价惯性,是否属于另一种“政府失灵”呢?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挤压之下,门票价格焉能不始终处在猛涨周期之中?

    此时我们最需要的,恐怕已经不再是发改委的通知和禁令了,而应该是法律的制约。景区管理机构没有向全民支付“购买”景区所有权的价格,全民也从来没有同意将景区所有权“出售”给景区管理机构,挂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头衔的景区资产理当属于全民所有,门票价格理当接受专门法律的制约。

    比如在美国,对国家公园门票收费问题,国会有专门立法,确定了哪些地方不能收费,收费的地方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有的还确定了最高限额;即使景区申请对门票价格微调,新价格确定后也必须在公布一年后才能正式生效,而不可能逢节假日就抢劫式涨价。可是在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里,却根本没有对门票价格的制约规定。立法上的漏洞和法律制约的阙如,应该是门票价格如脱缰野马的原因之一。

    风景名胜区如果成了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的“提款机”,那就会让那些游不起的国民们望景区而兴叹。笔者的意思并不是说景区应该免费,这也不符合国情,而是说门票价格应该适可而止,更不能抢劫式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