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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尴尬”

  • 日期:20090828
  • 作者:记者 段新勇
  • 来源: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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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滨州市的一位个体经销户,今年,镇工商人员让我拿1000元办营业执照。去年交了1300元也说给办执照,但到现在也没有办下来。请问我该不该拿这些钱?

    答:遍布乡镇、农村的个体农资、日用品等经销商店为丰富农村生活、方便农业生产、拉动农村消费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经营点分散、经营规模过小、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这些终端零售市场也存在某种混乱;而基层执法缺乏严密、有效的监督,也导致基层工商管理工作存在诸多缺陷。这位读者朋友的遭遇就典型反映出基层零售市场管理中的“尴尬”——你不懂法,我也不依法。

    首先说,个体经营,不能无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待审查获准后领取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是违法的。

    另外,对于登记项目,如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经营户不得私自更改。如需更改,应及时上报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否则,应受到行政处罚。

    那么,个体工商户登记需要花费多少呢?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费用收取由物价部门确定。山东省物价检查所监制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显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主要包括,开业登记,每户18 元;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每户18元;变更登记费、补发执照均为每户10元;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3元。

    此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处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自2008年9月1 日起,已经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通知》规定,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也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名目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强行摊派、强行赞助、强迫募捐。不得强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有价证券和订购书籍、报刊、杂志。

    还有读者反映,不少地方存在由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强行要求经营户统一更换门头,或者缴纳费用由政府统一制作标牌等现象。对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工商部门无权干涉经营者经营自由,基层工商所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山东省也已出台《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法规对工商行政规范执法形成约束。

    一位律师对记者说,政府部门自行定价、强行垄断商店标牌制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是政府收费,也应按照《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对未出示合法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未按照规定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交纳。

    如何破解农村个体工商户管理的“尴尬”,这位律师表示,要寄希望于增强双方法律意识和对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

    本报记者  段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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