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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好友间义务帮忙,伤害责任该由谁承担?

2015-12-18 作者: 来源: 农村大众
  亲朋好友之间义务帮忙,无疑是再普遍不过的事情。可由于帮忙并非必定一帆风顺,因而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问题在于:帮忙者应否担责、接受帮忙者应否赔偿呢?
帮忙受到伤害,
被帮忙者应当赔偿

  【案例】 2015年4月11日早晨,霍晓媛的车因陷入泥坑而不能自拔时,正好表哥杨启新散步经过。杨启新二话没说,便让霍晓媛在驾驶室启动,自己则在后面用力前推。岂料,期间杨启新却被车轮卷起的沙粒击中右眼,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七级伤残。面对巨额损失,霍晓媛认为自己并没有让杨启新帮忙,是其主动上前的,故自己顶多只能从道义上给予适当补偿,而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法院判决霍晓媛赔偿全部损失。亲朋好友之间的无偿帮忙,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帮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即只要构成义务帮工,被帮工人就有保障帮工人人身安全的义务。正因为霍晓媛对杨启新的帮忙并没有反对,甚至欣然接受,而伤害恰恰发生在帮忙过程中,决定了霍晓媛作为被帮工人不得推卸责任。
遭遇他人伤害,
被帮忙者也应担责

  【案例】 2015年6月14日中午,杜国春发现亲家胡云坤已经时过两点,却仍在空着肚皮搬运装修材料,当即上前一同搬运。胡云坤只是客气了一下,但并未拒绝。约10分钟后,不知从何处“飞来”的一块石头砸中杜国春头部,经医院抢救虽然脱险,但却花去11万余元医疗费用,甚至落下残疾。胡云坤认为,伤害是因为他人所造成,虽然一时难于找到,但毕竟仍需让他人担责,故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 法院经审理,照样判决胡云坤承担40%的补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即鉴于一时无法找到是谁扔的石头,甚至可能长时间内仍然是“未知数”,而杜国春的损失确实存在且数额巨大,如果胡云坤“一毛不拔”对杜国春显失公平,故胡云坤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承受能力,先行作出适当补偿,待查到侵权人后再另行追偿。
造成他人伤害,
被帮忙者也须买单

  【案例】 2015年7月17日,凌国林见好友季晓鹏正一个人往车上装载货物,而此时天色快晚,遂主动上前帮忙,季晓鹏对此满是感激,甚至当即表态,事完后两人去喝几盅。不料,站在车顶的凌国林因站立不稳而失手,导致一箱货物坠落车下,并正好砸中行人肖某,导致各项损失高达21万余元。由于季晓鹏认为事情发生在凌国林身上,赔偿理当与其无关,而凌国林却又无力赔偿,肖某只好提起了诉讼。
  【点评】 法院判决季晓鹏一人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正因为季晓鹏并未拒绝凌国林帮忙,甚至还满是感激,而凌国林并不希望肖某受到伤害,对伤害的产生也只是由于失手,即凌国林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故季晓鹏难辞其咎。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