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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立法促性别平等 职场歧视将最高罚3万

就业“隐性壁垒”仍难破

  • 日期:20120704
  • 作者:记者 王伟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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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招聘过程中出现的性别歧视问题很难维权,因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自由选择用工者的权力

    ◆导报记者 王伟 济南报道

    在招聘广告中设置性别要求,用人单位的这种常见现象从明年起将属违法行为,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可被处以3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在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内地以性别平等为主题立法的首次尝试。

    对此,专业从事公益类反歧视举报和诉讼的深圳衡平机构总干事郭彬,3日向经济导报记者表示,“性别歧视目前在职场中大量存在,其中尤以隐性歧视最难维权。”

    男女就业处境大不同

    此前,深圳衡平机构曾做过关于就业歧视的调查并发布《深圳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深圳就业市场中仍有部分岗位对性别有要求。在被调查的175个岗位中,要求“男性”或“男性优先”的岗位数为55个,占31.43%;要求“女性”的岗位数为120个,占68.57%。

    “从数量上看,招聘女性的就业岗位是男性的2倍还多,似乎市场更倾向于女性就业。但是从具体的招聘岗位来看,则男女处境大不相同。”郭彬说。

    调查发现,招聘“女性”或“仅限女性”的岗位多是以下几种:一是技术含量并不太高的前台、收银员、服务员等;二是文员、行政人员、助理等辅助性的岗位;三是契合女性细致、耐心特质的教师、财务人员、会计等岗位。这些岗位几乎都是女性的传统就业领域。而限招“男性”的工作岗位往往是职业层次较高的岗位,要求具有掌握全局、统筹规划的能力。

    为消除就业当中的性别歧视,此次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为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否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处罚对象不包括那些根据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的。这一内容主要是针对目前存在的职业隔离现象而规定的。诸如护士、幼师、警察等行业都存在职业隔离现象,不利于两性的平衡发展。

    据悉,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性别平等法,深圳此番立法,也是有的放矢。根据该市妇联2011年的调查,女性在求职过程中42%遭受过性别歧视,在晋升、薪酬和福利以及培训中,分别有50%、34%和12.4%的女性遭受到性别歧视。

    隐性歧视维权难上加难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一名刘姓工作人员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济南有关性别歧视的举报并不多。

    “这种情况即便投诉也很难受理。”这名工作人员解释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用人单位对于妇女权益的侵害,比如,在女性“三期”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干违背生理承受能力的工种等,此类维权都是可以受理的。

    但在招聘过程中出现的性别歧视问题却很难维权。因为招聘过程中,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自由选择用工者的权力。我国的就业促进法虽然规定要公平就业,但是对于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性别歧视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这种隐性歧视就更难维权了。”上述工作人员举例说,招聘广告中虽然没有明确性别取向,但是用人单位在录用过程中完全可以暗中操作,以其他理由拒绝女性,这种情况下的投诉难上加难。

    郭彬对导报记者介绍说,在实际的招聘过程中,有些招聘企业虽然没有在招聘广告中对性别作出特别说明,但最后在同等条件下仍倾向于选择男性;还有些单位为防止被外界指责歧视而不对求职者的性别进行要求,但在其他招聘要求中却多是针对女性的性别特点设置限制,形成事实上的“间接歧视”,也就是隐性歧视。

    随后,郭彬给导报记者看了一条关于高级培训师的招聘信息——任职条件:身高175cm 以上,体育专科以上 学历(此项不符合者请勿投递);培训及资历:高级培训师证;工作经验:从事拓展培训高级讲师至少4年以上,有户外拓展培训授课经验者优先。

    “在这条招聘信息中,招聘单位虽然没有列出性别要求,但身高的限制却已经基本上将大多数女性拒之门外了。这些间接的、隐性的就业性别歧视,在统计数据中显示不出来,但却实实在在存在于就业市场中。”郭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