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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提出发展海洋经济十举措
日期:20090227   作者:   来源:本报讯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意见,提出了发展海洋经济的十条重大举措(简称“海十条”)。

    对适宜开发的海岛,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明确功能定位,选择合理开发利用方式,发展海岛特色经济。鼓励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

    大力推进集中集约用海,依法加强对海域使用特别是围填海的科学管理,为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和拓展空间。统筹安排好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海的规模和布局,优先保障涉海基础设施建设围填海用海。

    保证重大工程项目的用海需求。本着集中集约用海的原则,做好中央和地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项目的保障工作。允许用海企业取得用海批准通知书后开始围填海施工作业。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3000万元,用海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海域使用金。

    对中央新增计划投资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 ,要根据对海洋资源和生态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论证内容。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从签约到正式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天。

    大力支持各有关方面,结合国家和区域防灾减灾和科技创 新需求,加强海洋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开通省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前用海预审的“便捷通道”。将省管建设用海项目受理后公示和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的外业监督环节 ,下放到用海项目所在市(县)办理。(李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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