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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广告“污点”何其多

律师提醒:街头用字不规范违法

  • 日期:20100613
  • 作者:记者 姜玉泰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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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姜玉泰 报道

    本报济南讯 6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张法水律师给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对省城街头用字进行执法检查。

    担任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张法水介绍说,现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也就是说,如果用字不规范,属于违法行为。而时下,街头用字不规范情况较为严重。有些广告牌乱改成语,例如,“ 依依不舍”改成“衣衣不舍”,“刻不容缓”改成“咳不容缓”,“随心所欲”改成“随心所浴”等;饭店、商店的小招牌则有错别字,例如,家具店的“具”字写成“俱”,装潢公司的“潢”字写成“璜”等。

    当天,本报记者驱车实地查看了省城多条街道,发现一些商家为了标新立异吸引顾客眼球,在商品广告和店铺牌匾中,对成语乱改乱造,如书店的“ 无读不丈夫”;时装店的“ 衣衣不舍”、“白衣百顺”、“衣鸣惊人”等;涂料店的“好色之涂”;就连一个小小的气门芯的广告也叫“芯满意足”。

    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十几位不同年龄段的市民,询问他们对乱用成语的看法,结果是:年轻一代大多不以为然,少数人甚至认为有创意;中、老年人大多持反对态度,认为乱改乱用成语,既糟蹋古人智慧,也会误导孩子,应当制止。

    张法水律师在建议中说,既然现行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就应当依法办事,而不应当无视甚至纵容。街头用字严重不规范,与济南文化古城身份不相匹配。并且,作为省城,济南街头用字规范,对全省其他城市有着示范作用。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和招牌、广告用字等若不规范,属于违法行为,人大有权进行执法检查。对于使用不规范用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同时,人们应当自觉规范用字,不写错别字,不乱改、乱用、乱造成语,共同创造一个规范的语言文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