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汤 军 李继保
记 者 郭利民 报 道
本报梁山讯 5月19 日,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收到了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梁山”地名权争议案终审判决梁山县胜诉。
2006年6月,位于东平县的“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其门票、广告、旅游标识牌中将腊山、六工山、东平湖分别改称“前梁山”、“北梁山”和“梁山泊”,引发一场水浒旅游地名权争议案,此后,与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围绕“梁山”地名权展开了一场长达3年的诉讼。近日,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济宁中院的判决:“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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