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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合作企业不得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

2023-01-08 作者: 王原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王原 报道
  本报济南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提升校企协同育人水平,推动高等教育向社会开放、向产业开放,更好服务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日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包含十章、33条,对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相关事宜进行规范和明确,强调高校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设置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特别注重服务全省“十强”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区域主导产业,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明确校企合作办学中高校与企业的双主体责任,重点从“企业资质”“企业实力”“主营领域”“实习实训条件”“限制条件”等五个方面梳理合作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合作形式上,双方可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技术转移学院、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验实训室(研发中心)、实践(实训)基地、中试和工程化基地、传承创新平台以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可合作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学生学徒双重身份,校企双主体育人。
  关于招生收费,要求高校在每年规定的招生计划限额内,安排当年校企合作办学招生数量,并在全省校企合作办学统一指导收费标准下,合理确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高校向合作企业购买教学相关服务,不得以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向学生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企业不得私自代表高校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得私自对外开展招生宣传。
  教学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高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给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高校及企业均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给企业或其他机构。高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变相开展异地办学。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岗位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及报酬。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行为,学校应履行监管职责,不得代为收费,不得将培训证书等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挂钩。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员管理相关办法。经所在单位允许,高校教师、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等,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学校从事科研合作、技术服务或成果转化等兼职工作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报酬。高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办学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高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对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管理办法》明确由省教育厅负责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效果,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达不到合作要求、不能履行合作协议、学生满意度低,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不大的项目责令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坚决停办。
  □记者 王原 报道
  本报济南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提升校企协同育人水平,推动高等教育向社会开放、向产业开放,更好服务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日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包含十章、33条,对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相关事宜进行规范和明确,强调高校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设置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特别注重服务全省“十强”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区域主导产业,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明确校企合作办学中高校与企业的双主体责任,重点从“企业资质”“企业实力”“主营领域”“实习实训条件”“限制条件”等五个方面梳理合作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合作形式上,双方可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技术转移学院、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验实训室(研发中心)、实践(实训)基地、中试和工程化基地、传承创新平台以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可合作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学生学徒双重身份,校企双主体育人。
  关于招生收费,要求高校在每年规定的招生计划限额内,安排当年校企合作办学招生数量,并在全省校企合作办学统一指导收费标准下,合理确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高校向合作企业购买教学相关服务,不得以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向学生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企业不得私自代表高校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得私自对外开展招生宣传。
  教学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高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给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高校及企业均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给企业或其他机构。高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变相开展异地办学。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岗位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及报酬。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行为,学校应履行监管职责,不得代为收费,不得将培训证书等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挂钩。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员管理相关办法。经所在单位允许,高校教师、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等,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学校从事科研合作、技术服务或成果转化等兼职工作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报酬。高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办学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高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对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管理办法》明确由省教育厅负责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效果,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达不到合作要求、不能履行合作协议、学生满意度低,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不大的项目责令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坚决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