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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01-08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关于废止
《山东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信访条例》(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了保障和促进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高质量发展,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调和先行先试保障机制,研究解决起步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为起步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划发展、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起步区支持。
  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起步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赋予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下放的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法推进起步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三、除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外,省级经济管理权力事项可以下放起步区实施;具体下放的事项,由起步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
  四、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起步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核定的总量内,设立职能机构,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并备案。起步区管委会职能机构按照规定归口行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职权。
  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可以将其接受委托事项以外的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
  五、起步区可以在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园区管理等领域设立具有特定职能的法定机构,承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六、起步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创新选人用人、人才交流机制,实行绩效激励机制。
  七、鼓励起步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优先支持起步区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经验政策。
  支持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区内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改革创新,并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在起步区改革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起步区管委会应当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优化政务服务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监督。
  九、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职能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十、起步区管委会依法对起步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
  起步区重点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和济南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鼓励起步区的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实行多用途综合利用,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一、起步区因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建议。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
《山东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信访条例》(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了保障和促进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高质量发展,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调和先行先试保障机制,研究解决起步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为起步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划发展、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起步区支持。
  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起步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赋予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下放的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法推进起步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三、除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外,省级经济管理权力事项可以下放起步区实施;具体下放的事项,由起步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
  四、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起步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核定的总量内,设立职能机构,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并备案。起步区管委会职能机构按照规定归口行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职权。
  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可以将其接受委托事项以外的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
  五、起步区可以在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园区管理等领域设立具有特定职能的法定机构,承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六、起步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创新选人用人、人才交流机制,实行绩效激励机制。
  七、鼓励起步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优先支持起步区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经验政策。
  支持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区内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改革创新,并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在起步区改革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起步区管委会应当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优化政务服务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监督。
  九、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职能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十、起步区管委会依法对起步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
  起步区重点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和济南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鼓励起步区的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实行多用途综合利用,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一、起步区因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建议。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