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全面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2021-04-13 作者: 李剑桥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李剑桥
  通讯员 刘振虎 郭家梁 报道
  本报滨州讯 近日,滨州市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标准,惠及全市17余万名困难群众。新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滨州市各县区将按新标准发放救助金,并陆续安排补发工作。
  4月9日,在邹平市高新街道北吕村低保户魏小妮家中,街道民政所工作人员为其讲解救助保障标准变动情况。魏小妮一家五口,其中三人为救助对象,在标准提高后,一家人每月的补贴总额将达到2834元。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3元,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52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3元,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38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的要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79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32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方面,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滨城区、邹平市、博兴县和高新区提高到每人每月635元、317元、191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284元、171元。
  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936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54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同时享受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在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差后,计算需补发的儿童基本生活费。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078元。重点困境儿童同时享受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在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差后,计算需补发的儿童基本生活费。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方面,一、二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54元,三、四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24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38元,二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记者 李剑桥
  通讯员 刘振虎 郭家梁 报道
  本报滨州讯 近日,滨州市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标准,惠及全市17余万名困难群众。新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滨州市各县区将按新标准发放救助金,并陆续安排补发工作。
  4月9日,在邹平市高新街道北吕村低保户魏小妮家中,街道民政所工作人员为其讲解救助保障标准变动情况。魏小妮一家五口,其中三人为救助对象,在标准提高后,一家人每月的补贴总额将达到2834元。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3元,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52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3元,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38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的要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79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32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方面,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滨城区、邹平市、博兴县和高新区提高到每人每月635元、317元、191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284元、171元。
  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936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54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同时享受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在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差后,计算需补发的儿童基本生活费。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078元。重点困境儿童同时享受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在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差后,计算需补发的儿童基本生活费。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方面,一、二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54元,三、四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24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38元,二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