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信用良好可免收履约保证金

“阳光采购”让中小企业受益

2020-11-25 作者: 肖芳 来源: 大众日报
  □本报记者 肖芳  
  本报通讯员 徐婷

  “无论是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还是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都真正站在了我们供应商的立场,从政策上帮助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刚刚中标城阳礼德小学内部电子设备配套采购项目,青岛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东对城阳区的“阳光采购”有了一番切身感受:“阳光采购”的相关政策,防止了阻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行为,中小企业是最大受益者。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明令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力度……今年以来,城阳区围绕打造“阳光采购”品牌,创新做好“阳光城阳”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的融合文章,打造起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数据显示,城阳区前三个季度共完成采购项目304个,政府采购预算数16.8亿元,实际采购中标数16.21亿元,节支0.59亿元,节支率3.51%。
  公开是“阳光采购”的第一步。城阳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一方面将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投诉电话以及投诉处理结果全过程、规范化公开,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防止“暗箱操作”;另一方面管好“乱伸的权力之手”,使相关市场主体公平获得采购信息,明明白白参与竞争,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城阳区严格执行《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令禁止通过企业性质、所在地等条件设置隐形门槛,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这种信息公开,不仅有助于打造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采购市场环境,更是形成了对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化的倒逼。城阳区政府采购综合中心负责人杜丽丽表示,阳光采购以信息公开为抓手,依托“互联网+政府采购”,将政府采购从预算、计划、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资金支付全过程公开,让采购当事机构强化自我约束,让代理机构提供专业精准的服务,让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既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又便于财政部门监管。
  为帮助中标供应商缓解资金压力,城阳区还精准实施了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款制度和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所谓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款制度,是指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以此来缓解供应商的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则推动政府采购系统与财政资金支付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实施“政府采购贷”政策,手续简、利率低,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特别是针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城阳区明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引进社会监督,是“阳光采购”的另一项重要举措。城阳区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工作者等担任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参与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推动政府采购在阳光下运行。例如,8月18日,“千名大学生就业城阳‘飞扬计划’采购服务项目”开评标活动在城阳区市民中心进行,现场便有两位特约监督员参与开评标全过程,这是城阳区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首次参与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开评标过程。
  “受聘的监督员查阅政府采购项目公开的信息,直接了解、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结合明察暗访等多种渠道,监督政府采购的各项情况,并及时反馈。”杜丽丽表示,通过此举措,政府采购社会监督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过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当然,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其实是提高采购人的诚信履约的意识和能力。城阳区政府将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建立采购当事人诚信档案,督促采购人建立健全采购预算与计划、信息公开等制度,实现“以内控强规范、以规范促效率”,有效规范采购人的履约行为。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城阳区政府不断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内设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和管控机制,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开展采购人内控制度信息化建设,实施操作留痕、全程监控、风险提示,提高采购透明度和公信力,实际上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城阳区教育和体育局政府采购负责人于培龙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