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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细则加强水库汛限水位监管

不得违规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

2020-10-15 作者: 方垒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方垒 报道
  本报济南10月14日讯 目前,我省已平安度过汛期,水利工程发挥重要作用。为切实保障水库防洪安全,我省近日出台《山东省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根据《细则》,全省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均列入监督管理范围,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对汛限水位实施监督管理。汛限水位监管内容包括汛限水位设定、复核与上报,实时水情上报情况,汛限水位执行与调洪过程合理情况三个方面。
  《细则》明确,6月21日至8月15日,执行汛中限制水位,其中在7月份发生过较大暴雨的情况下8月1日至8月15日可执行允许超蓄水位。8月16日至9月30日,执行汛末蓄水位。水库工程状况等发生变化,包括通过蓄水验收、批复新的库容曲线等情况,均需按《山东省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编制手册》重新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对经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应组织提出降低运行水位的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沿用原有汛限水位。汛前各市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上报经批复的大中型水库调度运用计划。
  汛期水库每日8时上报水情信息。发生洪水时,应随时上报水库的起涨水位、相应库容及开闸泄洪流量等水情;汛限水位以下时,水位每涨落0.5-1.0米时报送一次水情信息;达到或超过汛限水位时,水位每涨落0.2-0.5米时报送一次水情信息;超过警戒水位时每小时报送一次;出现历史最高水位时,务必立即加报水位、蓄水量、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和闸门变动情况等有关水情信息。
  汛期严格执行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得违规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水库管理单位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依据雨水情预测预报,结合洪水过程、水库工程状况、泄洪能力、下游河道行洪能力,科学合理调度水库运行。汛期,当水库发生险情影响防洪安全时,应降低水位乃至空库运行。水库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提出降低运行水位意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汛限水位监管将采取线上监管、线下监管相结合方式,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水库将列为重点监督对象。《细则》强调,对监督管理发现的汛限水位违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并及时向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实。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