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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运营商应公布基站电磁辐射信息

2020-10-09 作者: 赵君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赵君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既有公共杆塔、地下综合管廊的设置,统筹安排各类通信设施的空间布局。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规定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城市管网、电网等与通信基础设施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就管线、设施预留空间和穿越、通行等进行协商。
  《条例》要求逐步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海岛以及海岸带等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宽带网络优化提速。明确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与城市景观、特殊功能区风貌相协调。规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电磁辐射安全标准,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监测基站电磁辐射环境并公布相关信息。
  为保障用户自主选择电信服务,《条例》规定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条例》区分公共资源与民用建筑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一是规定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首选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首选非居住建筑物。二是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和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基站建设免费开放。三是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沟通,依法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安全保护方面,《条例》要求设立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规定了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包括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挖沟、钻井;修建化粪池、沼气池,堆放垃圾,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道、线路;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其他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并设定了罚则。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基础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法给予补偿;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其他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征得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条例》规定通信基础设施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先进行工程抢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执行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任务的车辆,报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