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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山东省标准化条例(草案)》

促进创新技术及时转化为标准

2020-03-26 作者: 赵君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赵君 报道
  本报济南3月25日讯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山东省标准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一流的企业做标准,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三流的企业做产品。”我省高度重视以标准化促进高质量发展。据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全省共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127项、国家标准6451项、行业标准9861项,发布实施地方标准3645项,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60个,建设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511个。
  “多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1995年制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并先后进行了四次修订。积极推进标准化领域改革创新,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试点、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试点等。2018年国务院批复山东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之后,积极创新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标准化政策措施,在标准化工作诸多领域的创新成果成为全国的典范,为全国标准化工作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将我省标准化改革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或成果固化下来,形成法治保障体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侯成君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说,同时,我省标准化工作也还存在许多短板,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来解决。
  按照建设以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新型山东标准体系的原则,《条例(草案)》对标准制定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将地方标准严格控制在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公共职能范围之内,为市场标准预留空间;规定社会团体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支持社会团体创新制定填补空白、满足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需要的团体标准;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为解决以往标准“重制定、轻实施”的问题,《条例(草案)》加强了标准实施机制建设方面的规定:一是对地方标准的立项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标准复审、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责任主体作了规定;二是对社会团体公开发布团体标准信息和团体标准的采用等进行了明确;三是对企业公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
  为促进创新技术及时转化为标准,解决高质量发展中先进标准缺失问题,《条例(草案)》提出了实施“领跑者”标准制度,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引入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度,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但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提出了企业联合标准,鼓励企业为提升质量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联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