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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制度创新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方案解读(一)

2019-09-26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
1.深化“一次办好”改革
  条文解释: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实行“一次办好”服务模式。“一次办好”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等事项时,在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最多跑一次即可办好逐步推行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实现“一网通办”。
  创新点:推进容缺受理机制,解决行政相对人因携带资料不全而“多次跑”影响“一次办好”质效的问题。
  预期效果:让行政相对人更有便捷感和获得感,打造有温度的审批模式。
2.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条文解释: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由传统的“多个部门多头受理”模式改革为“统一规范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模式。将审批流程统一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制定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开展告知承诺制。对于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来统筹项目实施,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实行黑名单制度等。
  创新点: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统一数据信息平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窗口”综合受理材料、“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预期效果:社会投资类、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分别控制在45个、70个工作日以内,主流程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建设项目用地的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纳入主流程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100个工作日以内,基本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管理体系。
在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方面
3.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氢能源汽车标准制定
  条文解释: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享受同等标准化政策待遇,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给予标准化政策、技术支持。鼓励外商氢能源汽车企业在能源深度开发利用、能源基础材料研发推广利用、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依托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形成“1+N+N”的能源标准工作体系,制修订一批氢能源汽车地方系列标准,推动外商氢能源汽车企业参与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创新点:新型能源标准工作体系。
  预期效果:优化申报环节,缩短标准制修订时间,提高制修订效率。
4.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外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出境旅游业务
  创新点: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外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突破了外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除台湾地区外)业务的限制。
  预期效果:有利于扩大山东自贸试验区内外资旅行社业务范围,扶持自贸试验区内外资旅行社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
在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方面
5.探索食品农产品等检验检疫和追溯标准国际互认机制
  条文解释:对进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食品农产品等商品,除检疫要求外,在检验检疫和追溯标准方面积极探索与日韩、欧美等更多国家的国际互认。
  创新点:建立食品农产品等检验检疫和追溯标准国际互认机制。
  预期效果:通过建立国际互认机制,加强技术交流,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
6.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
  条文解释:根据国务院“开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部署,在完善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充分实施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创新点:探索建立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下第三方采信机制,在目前对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采信的基础上,探索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的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
  预期效果:优化检验监管模式,激发第三方检验检测市场活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7.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
  条文解释: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某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要求海关扣留的,可向海关申请并提供担保。此时进出口收发货人请求放行其被海关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需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称为“反担保”。创新收发货人涉嫌专利侵权反担保第三方机构担保放行模式。
  创新点: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服务,允许第三方机构为收发货人提供反担保服务,增加反担保手段。
  预期效果:可减轻进出口收发货人资金压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效率,给企业带来便利。
8.集中开展境内外货物中转、集拼和国际分拨配送业务
  条文解释:支持设立国际中转集拼货物集拼仓库,拓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试点范围,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拼箱运作环境。支持加密港口集装箱直达航线,增加国际中转集拼试点企业。推动中转集拼发展,应用信息化辅助系统,高效实现闭合式、信息化、集约化管理。建立专人值班制度,及时做好舱单管理、查验、通关等工作,保障中转集拼业务快速通关。
  创新点:设立国际中转集拼货物集拼仓库,拓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试点范围,应用信息化辅助系统,建立专人值班制度,保障中转集拼业务快速通关。
  预期效果:保障中转集拼业务快速通关,提升港航辐射带动效应,推动港口转型升级,打造国际中转港,促进国际贸易多元化发展。
9.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全面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
  条文解释:海关根据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非保税货物的不同状态,依托账册、信息化平台,实施“状态分类、分账管理;标识区分、实时核注;联网监管、信息共享;安全便利、风险可控”的监管模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区域政策功能开展各类货物展示、拼箱、中转等业务,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物流成本。
  创新点:允许非保税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突破了原有内贸等非保税货物一般情况不能进出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定。
  预期效果:放宽了对非保税货物入区的限制,最大限度利用区内仓储物流能力,释放企业产能,提高效益,便于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企业经营更加灵活。
10.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依法依规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条文解释: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根据物流实际合理区域布局。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B2C进出口业务。根据跨境电商综试区批复情况及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推进情况,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商“1210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税收优惠政策。
  创新点: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综合保税区允许开展跨境电商“1210网购保税进口”业务。
  预期效果:更大范围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促进进出口稳中提质,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倒逼国内产业升级,释放市场消费潜力,促进流通业发展,带动创业创新和大量就业。
11.根据油气体制改革进程和产业需要,研究赋予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原油进口资质
  条文解释:赋予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要求企业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登记,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具有相应的原油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资信良好,具有相应的原油采购和产品销售渠道,配备专业贸易人员。
  创新点:允许非特定对象进入原油进口领域。
  预期效果:深化油气进出口体制改革,优化原油贸易结构,推动原油产业升级,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为油品进口商集聚地,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油品贸易中心。
12.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态实行保税监管
  条文解释: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检测、全球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按照保税模式进行监管。企业以维修、检测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尚未检测等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对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予以保税。
  创新点:突破现行国家相关部委对区外保税维修、检测和再制造业务必须个案审批的限制。
  预期效果: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有利于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两端延伸和提高增值率,有利于拓展产业模式,提升企业在国际社会的分工格局站位,对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13.大力发展过境贸易
  条文解释:过境贸易是商品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途中,途经其他国家的贸易。商品入境后不存放海关监管仓库就直接运出国境的,称为直接过境贸易;若存放海关监管仓库后未经加工整理又运往另一国的,称为间接过境贸易。
  创新点:通过航空、铁路运输及海关监管仓库发展过境贸易。
  预期效果:大力发展过境贸易,航空、铁路运输和过境贸易协同发展。
14.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条文解释: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按物流实际需要,实施异地委托监管。按照海关通关一体化的相关要求,租赁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地向海关进行申报,由口岸海关实施实货监管,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根据口岸海关反馈监管信息完成进出区管理,共同做好上述大型设备的海关异地监管工作。
  创新点:按大型设备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突破了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从国外进口融资租赁货物必须实际入区监管的规定。
  预期效果:降低承租人的经营成本,解决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件等大型融资租赁设备实际入区难的问题,进一步提升了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等新型业态的发展。
15.对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允许进口的高附加值数控机床、工程设备、电子设备、通信设备等旧机电设备的进口、加工后再出口,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条文解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允许进口的高附加值数控机床、工程设备、电子设备、通信设备等旧机电,进口后,在国内利用国内的技术设施进行维修、加工,最终出口,可以实施便利化措施。
  创新点:旧机电设备进口,以企业监管替代产品的批次化检验,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进口通关效率。
  预期效果:国内企业利用自身技术能力和水平,通过开展高附加值商品全球维修业务,延长产业链,提升竞争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16.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设
  条文解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指定口岸进口。建设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等相关业务的前提条件。
  创新点:建设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进一步发挥关检融合优势,合理布局查验场地,优化通关流程,强化整车进口检测能力,促进整车进口业务发展。
  预期效果:为开展汽车整车进口、汽车平行进口等相关业务创造有利条件,促进自贸试验区整车进口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17.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条文解释:按照“一线申报、一线监管”的原则,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及文化艺术品监管模式,简化审批及监管手续,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一是文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综保区,或者已办理临时进境审核登记手续的文物由综保区进入境内区外,除按要求办理海关手续外,无需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二是对于申请由综保区出境和临时进境复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提供延伸服务,在综保区内开展登记查验和审核工作。三是开展艺术品保税存储的,在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环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四是在综保区内外开展艺术品展览、展示及艺术品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海关监管手续。对同一批艺术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可以多次使用。
  创新点:利用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入出境、入出区监管模式,简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审批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采取关税保证保险、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开展出区展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便捷文物展览展示。
  预期效果:通过简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入出区手续,有利于促进区内文物及艺术品展示平台建设,深化对外文旅交流合作,推动文物及高端艺术品市场向中国转移,吸引境外艺术品回流,加快文化旅游强省建设,促进山东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发展壮大,推动齐鲁文化旅游产品、文物、文化艺术品不断走向国际市场。
18.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
  条文解释: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以保税方式进口不同税号油品混兑调和。
  创新点:突破了相关保税油品不能开展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
  预期效果:允许区内注册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有利于降低油品价格,促进大宗商品加工模式的进一步创新,提升自贸试验区保税油国际市场竞争力。
19.支持设立食品农产品进口指定监管作业场地,打造食品农产品、葡萄酒进出口集散地中心
  条文解读:指定监管场地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查、检验、检疫,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特定海关监管作业场地,食品、农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主要涉及粮食、水果、肉类、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等。支持地方政府设立食品农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允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突破原有布局的条件限制,支持企业按需申建指定监管作业场地,对新建指定监管场地给予政策及技术扶持。
  创新点:支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突破原有布局条件限制,申建指定监管作业场地,给予重点扶持。
  预期效果:有利于促进进口食品、农产品业务健康发展,打造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助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在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方面
20.支持本地法人银行开展股债联动业务试点
  条文解释:支持本地法人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机构合作开展业务,面向科创企业提供“股权+债权”投融资服务。
  创新点:通过银行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为下一步投贷联动探索业务流程和经验。
  预期效果:一方面,商业银行与投资机构可互相推荐优质科创企业客户;另一方面,运用“跟贷”模式对投资机构已经开展评估和投资的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形成投资机构股权投资与商业银行债权融资联动。
21.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
  条文解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是在企业按照自身意愿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基础上,外汇局对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使用实施便利化管理。它突破了现行需逐笔、事前审核发票、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的模式,在企业承诺结汇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即可根据企业自身需求进行支付使用。
  创新点:企业可以不事前交单证、不用跑多次,快速便捷地完成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
  预期效果:极大简化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手续,缩短办理流程,助企业节省“脚底”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投融资活力,优化涉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