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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宋(6)

2019-08-20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吴 钩
  如果说,汉唐的“和亲”是中世纪式的和平机制,那么宋辽开创的“和约”,则可以说是近代化的和平机制。根据“澶渊之盟”的盟书以及后续的系列约定,宋辽两国达成的重要协议包括:
  1.宋辽双方约为“兄弟之国”,地位平等;2.宋朝每年给予辽朝岁币十万两银、二十万匹绢,“以风土之宜,助军旅之费”;3.双方大致按占领现状划清领土边界,在国境线立下“石峰”(相当于今天的界碑),“沿边州军,各守疆界,两地人户,不得交侵”;4.约定两国互不单方面增加边防武装,“所有两朝城池,并可依旧存守,淘濠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创筑城隍,开拔河道”;5.约定双边司法上的合作,“或有盗贼逋逃,彼此无令停匿”,类似于罪犯引渡协定;6.两国在边境开设榷场,开展双边贸易。
  宋朝与辽朝“建交”之后,在长达一百余年的来往中,还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外交”机制,包括:1.设立“国信所”,有点像现代国家的外交部,负责选派外交使团、接待外国使节、保管外交文书与礼物;2.每逢重大节日,譬如元旦,两国会互派使臣前往庆贺,一国皇帝、太后寿辰,另一国也会遣使祝贺。一国若遇上国丧,另一国也要派人吊慰;3.一国新君即位,也会派遣使臣通报对方,对方则致函相贺;4.凡遣使访问,对方都会给予礼遇,双方通常也会互赠礼物;5.一方若要征讨第三国,也需要遣使照会对方,以期达成“谅解备忘录”;6.两国若发生利益纠纷与局部冲突,都通过派遣代表谈判解决,不致诱发战争。
  近代民族国家谋求建立的国际条约关系,不就是如此么?“澶渊之盟”告诉我们:军事实力固然是谈判席上最有力的筹码(这一点必须承认),但和平谈判却能够创造出战争无法完成的历久弥新的文明价值。
  滕宗谅与公用钱案
  重修岳阳楼的滕宗谅,与范仲淹为同年进士,是一位有着豪侠气概的士大夫,能领兵杀敌,喜结交朋友,行事豪迈,出手慷慨,常一掷千金,《宋史·滕宗谅传》称他“尚气,倜傥自任,好施与”。
  庆历三年(1043)九月,滕宗谅在庆州(今甘肃庆阳)知州任上,陕西四路都总管兼经略、安抚、招讨使郑戬向朝廷检举:滕宗谅之前担任泾州(今甘肃泾川)知州时,“枉费公用钱十六万缗”。同时,监察御史梁坚也对滕宗谅发起严厉的弹劾:滕宗谅“用过官钱十六万贯,有数万贯不明,必是侵欺入己”。
  这里我们需要先弄明白一个概念:什么是“公用钱”。范仲淹解释过公用钱的性质:“国家逐处置公使钱者,盖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还,有行役之劳,故令郡国馈以酒食,或加宴劳,盖养贤之礼,不可废也。”换成现在的说法,公用钱就相当于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特别费”,主要用于出于公务需要的宴请、招待、馈赠、捐赠、补助。公用钱的数额,“随州郡大小立等,岁自二百贯至五千贯止”,如宋真宗年间,朝廷拨给广州的公用钱为“五十万”钱(500贯)。公用钱必须由知州与通判联署签字才可以领用,“皆长吏与通判署籍连署以给用”,每一笔支出都要在账籍上登记清楚,接受审计。
  公用钱有时也被写成“公使钱”。但是,在宋代,“公用钱”与“公使钱”实际上是两回事,只不过常常被人混淆了。公使钱是朝廷拨给领有节度使兼使相、节度使、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等荣衔的长官的个人津贴,“皆随月给受,如禄奉焉”。公使钱的数额,依长官的官阶分为若干等,从五百贯至二万贯不等。长官可以自由支配属于他的公使钱:“旧制,刺史以上所赐公使钱得私入”;“方镇别赐公使钱,例私以自奉,去则尽入其余”;“(公使钱)不隶州府,(长官)自以亲吏领之,岁杪上计则入其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