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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

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

2019-05-29 作者: 赵君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融入中国文化元素,有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信教群众代表可以申请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并对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外国人在本省的宗教活动进行了相应规范
  □记者 赵君 报道
  本报济南5月28日讯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5月28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武林中在作说明时说,《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8年来,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带来了新课题、新挑战,中央、省委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我省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修订完善势在必行。
  针对我省宗教工作基层基础薄弱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宗教工作。
  为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融入中国文化元素,有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信教群众代表可以申请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并对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外国人在本省的宗教活动进行了相应规范。
  宗教商业化问题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信教群众反映强烈。为遏制宗教商业化,《条例(修订草案)》注重理顺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的关系;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和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