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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祛除“等看靠要”思想

2019-04-17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杨 杰 翟庆振
  乡村振兴成败,国家政策、财政扶持及社会各界支持只是外因;农村基层党组织能否自觉承担历史使命、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才是内因。
  当前,农村基层党组织应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同时必须自觉意识到,乡村振兴成败,事关新时代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发挥核心推动作用。
  尽管乡村振兴任务迫切,但一些农村“等看靠要”消级懈怠思想仍广泛存在,再加上目前村“两委”成员待遇不高且保障性不强的现实,很多村党组织不愿意主动为村民服务,个别村党支书对村民提出的诉求麻木不仁,大大影响了村民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村党委与村委的关系。在进行事关村集体的重大决策时,部分村“两委”犯“顶”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基层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此在处理相关争议时,村党委很难发挥权威作用。而在另外一些乡村,则存在党组织活动不规范问题,村支书行为“任性”缺乏监督,遵纪守法、依法治村能力严重不足,为乡村振兴顺利推进埋下了诸多隐患;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党组织组建率偏低、党员数量偏少、党建工作滞后等问题突出。
  乡村振兴过程中,创新是重要手段。但目前不少农村党组织存在不会创新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思维理念跟不上创新发展的要求。伴随现代社会发展的快速变革,一些农村党支书由于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培训机会少及对传统经验路径严重依赖等原因,缺乏创新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能力制约创新。乡村振兴,首先要盘活村集体资产,这一方面需要农村基层党组织带领广大村民对村集体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登记,在此基础上依法用好村集体资产、创新性地进行增值保值,另一方面需要农村基层党组织引导农民在“三权分置”基础上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外来资本、招揽高水平人才等,这都对农村党组织提出了很高的专业管理能力要求。
  治理方式滞后。乡村振兴,既需要充分发挥好村“两委”与村民会议、村民小组、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法律顾问等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同时也要用好协商民主的微民主功能。如果村党组织不能很好地建章立制,并创造性地利用相关自治组织发挥应有功能,乡村振兴便无从谈起。
  乡村振兴成败,国家政策、财政扶持及社会各界支持只是外因,农村基层党组织功能发挥如何是内因。而对村民的凝聚力,则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功能能否发挥的关键。目前,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经济实力弱导致村民参与本村振兴信心不足。目前,一些农村发展不景气,有的村连村“两委”正常运转的财力条件都不具备,更不用说乡村振兴需要的强大经济投入,这种情况下,村民不愿意参与也不关心本村发展,村“两委”对村民的号召力也就无从谈起。
  威信不高影响村民参与村务发展的积极性。一些村党支书、村党员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在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时,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相关纠纷;在处理本村或村民与邻村、与其他企事业组织利益纠纷时,不能站在维护本村村民利益角度上依法依规行权;在处理村务或涉及村集体财务事宜时,行为“任性”不愿意接受监督等,这些都影响着村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个别村支书行事手段粗暴,喜欢采用高压手段管理党务村务,或为一己私利,不顾党纪国法大肆侵吞集体财产,办事不讲民主、喜欢独断专行等,都容易导致村民离心离德。
  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提高村级组织服务群众的能力,需要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力。要强化依法管理村委会的领导能力。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了《村委会组织法》的明确授权,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完全可以行使领导权。要创新党建模式。在文化建设方面,要把党的方针政策、红色文化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乡村文明建设、公序良俗等相结合;在社会建设方面,对村务治理难题,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村支书和党员要敢于担当,勇挑重担,甘于奉献;在产业发展方面,村基层党组织要依法依章依规加强对专业合作社、村办企业、村发展产业、外来企业等引导和扶持,条件允许时,要在上述组织建立党组织。要强化领导能力建设。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增强村基层党组织对党的大政方针及时把握的能力;通过与大学合作举办各种学历班的形式,增强基层党组织领导及其成员有关法律、经济、社会、农业、新媒体应用等相关专业知识;建立村基层党组织成员工资、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障机制,打通上升通道,增强基层党组织干事创业的自信心等。
  消除乡村振兴创新力不足的政策性“桎梏”。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有关产业扶持等财政资金,使用条件不能过高,使用方式不能过于僵化,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免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与“有米之炊难找巧妇”的两难悖论。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底线不破的前提下,要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投资经营人在“三权分置”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土地等资源。要充分发挥好农村法律顾问作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不管是招商引资还是进行土地流转,要确保经济行为的合法性,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的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等契约精神。探索、建立村干部薪酬增长机制,打通上升渠道,同时要加大改革力度,大幅减少村干部们的事务性工作,以便能让村干部带头建立合作社,集中精力带领群众致富。要对“白手振兴”的村庄进行财政扶持。如可以尝试专门从财政里拿出一笔资金,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当股本,通过向村集体组织注资方式,让村干部有财力带领全体村民干事创业。探索建立定制式产权模式。即由政府或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相应招商项目,项目建成后租给投资人使用,解决投资人担心资金投入后可能面临的农民租约风险和经营证照之忧。
  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现代治理能力。变传统“行业管理”模式为“功能管理”模式,提高基层党政部门服务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能力。提高村“两委”村务治理能力,以村规民约为基础建立以村民为中心的村务管理格局,解决村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村集体事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要强化党委对村委的领导,一方面要对农村党员加强国家大政方针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另一方面要优化农村党员年龄、学历等方面的结构,还要厘清农村“两委”之间的关系,避免职责不清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要提高村“两委”运用协商民主的能力,除依法需要召开村民大会等法定自治民主程序进行决策的事项外,对涉及村务的其他事项,要建立决策事项征求村民意见的常态化协商机制。要把扫黑除恶与村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建设相结合,避免村领导班子异化为某些家族或个人以权谋私、侵吞集体财产的工具。要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权不受非法干涉,尤其是村集体在人财物使用上,在建立严密监督体系基础上,要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自主权的独立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