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保护有了法律依据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1月1日起施行

2019-01-11 作者: 都镇强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都镇强 报道
  本报潍坊讯 记者近日从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10月31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前来青州古城参观游览的游客逐年递增,对古城的深度修复、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出现了管理保护权责不清晰,建设、管理制度滞后,执法力度不够等许多新的问题,对古城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产生了很大的制约作用,制定《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41条,包括总则、规划、保护、管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了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青州古城保护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青州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同时结合法律责任等条文规定,对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环节的政府职责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到具体负责部门,并规定了青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古城保护的资金保障及使用,《条例》第五条规定,潍坊市和青州市两级政府应当将青州古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同时,鼓励社会捐资、投资参与古城保护。民居的修缮维护,特别是对濒临倒塌的危旧房屋进行抢救性保护,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居民往往因为经济压力大而放弃,《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古城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以及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其他民居,经批准修缮的,青州市政府可以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
  关于古城保护对象范围,《条例》第十二条划定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非物质文化遗产等11项内容为古城保护对象,并从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逐次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管线、网线设施的施工、消防、交通和沿街风貌等的管理,是古城日常管理的主要部分,《条例》参考外地经验,结合古城实际,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赘述,对空白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关于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禁止影响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的行为以及禁止的经营行为。对在青州古城内挖掘、研究、收集优秀传统文化、艺术、民俗等需要支持和鼓励的行为,《条例》在第五章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雨污分流、海绵城市、垃圾分类也作了倡导性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一方面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具体处罚的内容予以规定,以填补上位法空白,方便执法操作。另一方面针对古城日常管理中有关部门推诿扯皮、不愿担当的现象,《条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前述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明确,并作为法律责任一章的第二条予以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