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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改租赁住房 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

2018-12-06 作者: 晁明春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晁明春 报道
  本报济南讯 “培育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允许改建存量房屋用于租赁”……12月3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和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济南市提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发展国有、民营的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子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以提供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租赁服务为主,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格局。特别是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市、区县两级投融资平台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组建或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
  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济南市要求,要灵活提供公租房保障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等方式筹集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公寓等房屋用作租赁房源。允许市、区县两级投融资平台将自建、代建或购买的剩余安置住房用于对外租赁。回收闲置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转为租赁房源。
  济南市还特别规定,允许将既有存量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在符合消防、结构等相关安全规定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济南市还将把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大型企业和高校院所,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市政府审批,在建设租赁住房方面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所处区位、市场需求、规划性质等因素,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产生收益用于改造后村民生产生活保障。
  引导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关键在完善住房租赁配套政策。济南市提出,将在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住房保障、公积金提取、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等方面,适时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济南市还将强化住房租赁监管,构建全市统一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严格租赁合同备案。逐步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住房出租的,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6平方米。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不得改造后出租供人居住。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