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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丑闻”暴露监管与惩戒短板

2018-12-06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罗志华

  在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某体检公司董事长兼CEO“语出惊人”:有些体检公司做的是假体检,用护士假冒医生看超声,甚至有的抽了血,没做检查就扔掉的,直接出结果,只因为真正得癌症的比例仅有千分之三。(12月4日光明网)
  由一家以体检为主要业务的企业老总亲口自曝家丑,且体检作假的程度远非过去同类事件所能比,不能不让人感到吃惊。  
  敢于在公共场所自曝内幕,是因为即使发现了体检造假,惩戒也极为轻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处罚如此轻微,当然产生不了震慑力。
  连惩戒都存在如此短板,糊弄消费者就更加易如反掌了。由于体检操作不透明,过程缺乏监管,最后只需要呈现结果。再加上医疗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疾病随时处于发展过程当中,即使结果造假,消费者也无力与之争辩。正如这位企业老总所言,纵使体检机构把抽的血全部倒掉,随便下一个诊断,消费者多半也只能吃哑巴亏。
  同时,体检行业的内部制衡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医院里的检查之所以难以造假,是因为各种检查结论相互印证,有一项检查出现反常的结果,医生必然要去寻找原因,使之符合诊疗逻辑。同时,直接管理病人的多是住院医师,住院医师上面还有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这些上级医生会随时抽查检查结果,负责检查的医生断然不敢做假。但体检机构没有这样的制衡机制,往往只由一名医生说了算,一项体检结果也不受其他结果和临床表现的系统性验证,呈现孤立的、一次性服务,使造假变得异常容易。
  治理频发的体检乱象,应主要从三方面来展开工作。首先,打击力度应该得到进一步强化,不能片面地理解体检造假的相关惩戒条款,要将体检造假导致的后果算在体检机构头上。其次,对于体检过程要强化留痕与回溯,相关标本与影像资料要保存较长时间,当消费者对体检结果有异议时,体检机构有义务将资料提供出来核查。此外,对于体检的质量,要强化评估,随机将同源标本和影像资料交由其他医疗机构来核查对照,以证实其可靠性,对于多次质控不合格的体检机构,应取消其营业资格,增加行业内部的技术性监督。
  监管部门、消费者、行业内部等多方都强化对体检的监督,且都出台更加具体而有效的监督举措。当发现体检机构违规操作,要给予更严厉的惩罚,让他们认为不值得冒险造假,体检乱象方能得到逐步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