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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大数据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2018-09-1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李清彬

  大数据生产要素属性的提升,关系着经济增长长期动力,关系着国民整体福利水平及持续性,关系着我们国家发展的未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互联网经济时代,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在《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一系列战略和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大数据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总体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比生产要素的应有特性,我国大数据距离理想生产要素状态仍有差距:
  量的积累突飞猛进,但质量不高。丰富的数据源是大数据发展的前提。基于我国人口及经济总量优势,在中央和地方积极政策支持下,信息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条件不断改善,我国大数据已积累到相当大的规模,为其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奠定了基础。然而,我国大数据普遍存在标准化、准确性、完整性低,管理能力弱的问题,跨部门、跨行业、公共信息与商业数据之间的数据开放共享仍不顺畅,“信息孤岛”现象突出。
  数据产权不清晰。大数据权属的界定是一个难题,不少国家采取回避策略,将问题抛给市场,但目前产权界定不清对大数据发展的影响日益凸显。对我国而言,对大数据属于财产性权利还是人身性权利仍存在理论争议。目前,尚缺少专门立法对数据权利予以界定,部分企业探索以行业公约形式来约定权利归属问题,但容易引起质疑和争议。要想充分发挥大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巨大价值,就必须将产权问题界定清楚。
  交易流通有障碍。我国大数据交易日渐活跃,不少地方已开始探索建立大数据交易所,相关大数据产业联盟也在推动数据交易流通方面发挥较大作用。然而,我国的数据交易仍以单纯的原始数据“粗加工”交易为主,数据流通率仍然较低。这固然与数据要素的需求多样化进而产品标准化程度低有关,但更大程度上是由于数据交易制度的缺位。除产权界定外,数据资源及衍生产品的交易规则、交易机制尚不健全,相关法律保障仍有待建立健全,大数据交易所的价值与作用有待挖掘提升。
  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体系尚未建立。目前,我国在信息安全、开放共享等方面缺乏标准规范,技术安全防范和管理能力不够,尚未建立起兼顾安全与发展的数据开放、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黑客攻击、病毒危害、恶意篡改等信息安全问题成为困扰各方的隐患,对跨境数据流动等问题的考虑仍偏保守。同时,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隐私保护法律,隐私泄露问题不断凸显,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再加上数据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往往实践领先于监管,在隐私界定和保护方面也面临新的挑战。
  资本热情高涨,但技术和人才要素是短板。其他要素上,我国资本投入热情非常高,大数据企业融资总额及单个项目平均融资金额呈加速上升态势。然而,技术创新与支撑能力仍处于跟随状态:无论是新型计算平台、分布式计算架构,还是大数据处理、分析和呈现方面,我国对开源技术和相关生态系统的影响力仍然较弱。同时,掌握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等相关学科及应用领域知识的综合性数据科学人才缺乏,尤其缺乏既熟悉行业业务需求,又掌握大数据技术与管理的综合型人才。
  大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的提升,关系着经济增长长期动力,关系着国民整体福利水平及持续性,关系着我们国家发展的未来。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大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瞄准短板发力,促进大数据在我国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在积累数据量的同时,注重提升数据质量。积极支持挖掘政府部门、医疗、交通、金融等领域的存量数据资源,推动格式标准规范、促进互联互通,让数据更好找、更好看、更好用,释放数据价值。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等数据采集标准化,建立共享机制,促进数据跨界融合。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法》,从法律层面将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化,加快建立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明确开放共享的数据目录、技术标准。
  从法律层面界定数据产权。在充分讨论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尽快从国家法律层面对大数据资源的产权属性予以清晰界定,为数据交易和数据要素市场的成熟完善提供稳定的法律基础。特别要注意,在产权界定时应充分考虑新的时代特征,防止采用“一刀切”式界定方法,而是考虑数据性质分类赋权。比如,有明确主体信息的权利属于该主体,采用授权使用办法,但同时可赋予企业对匿名化数据的所有权。
  尽快完善大数据交易制度。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探索成立全国性数据交易中心,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规范交易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推进大数据交易公约建设和行业自律机制,为合理利用大数据提供法律保障。
  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推动完善适用于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兼顾安全与发展的数据管理和保障体系,加强数据安全评测、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相关机制建设。强化网络空间的安全信息共享与动态感知能力,对信息网络安全重大风险事件进行预警、研判、指挥和处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基于实践的大数据安全管控技术标准体系,开展大数据平台产品及服务商的可靠性及安全性评测工作、应用安全评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对数据跨境流动问题,尽快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敏感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
  强化人才与技术的建设。针对技术短板,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大数据研发中心,加强大数据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支持科研院所建立大数据开放实验室,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专家、联盟等各类平台作用,逐渐向技术和产业前沿和高端跃升。针对人才短板,要把人才作为支撑大数据发展的核心资源,建立有利于东、中、西部大数据人才双向交流的机制,加快推进大数据人才体制和政策创新,建立大数据人才评估体系与激励措施。
(作者单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