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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律师演绎法网柔情——

抚恤金纠纷案获妥善解决

——聊城2017年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系列报道(之二)

2018-07-11 作者: 肖会 王兆锋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肖 会 王兆锋
    本报通讯员 马 静 张娅琪

  高唐居民林建彬为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病故。按照国家优抚条例,部队给其家属发放了包括保险金在内的款项共计40万元,高唐县人民政府给其家属发放11.79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分割县政府的这笔抚恤金,引发了家庭主要关系间的矛盾纠纷。2017年5月,林建彬的祖母杨春梅向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刘公珍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使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案情回放】
  林从容与刘艳霞曾为夫妻关系,1998年生下儿子林建彬。2006年,两人因夫妻感情破裂,经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判决规定,林建彬跟随父亲林从容生活,刘艳霞为其支付每月100元生活费,但自离婚后,刘艳霞并未支付过孩子的抚育费。离婚后,林从容身患重病,其子林建彬一直由母亲杨春梅抚养。
  2015年9月,林建彬应征入伍,后来在部队病故。为此,部队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家属发放了包括保险金在内的款项共计40万元。其中,林从容与杨春梅母子分得了25万元,刘艳霞分得了15万元。随后,高唐县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1.79万元,却因为怃恤金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刘艳霞认为,杨春梅虽然抚养了林建彬,但在部队发放的抚恤金当中已经包含了其应享有的部分,高唐县人民政府发放的抚恤金,杨春梅不应再参与分割,作为林建彬的母亲,刘艳霞应与林从容平分这11.79万元。此时,林从容已处于肝癌晚期,杨春梅也已年过60,体弱多病,无固定生活来源。
  2017年5月,杨春梅来到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认真审核调查,批准了杨春梅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迅速指派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刘公珍及工作人员介入该案。
  接案后,承办律师及时会见了受援人员林从容。此时,林从容已经是癌症晚期,全部事务都由其母亲杨春梅办理。承办律师详细了解了受援人的基本情况,并围绕相关法律关系展开调查,搜集证据。同时,对刘艳霞进行了约谈,经多次苦口婆心地劝说,收效甚微。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受援人意愿,由林从容任原告,杨春梅任第三人,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庭审中,承办人提交了高唐县民政局出具的“林建彬一次性抚恤金情况说明”,证明所争议的一次性抚恤金现暂存放于高唐县民政局;高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离婚时,法院判决被告刘艳霞承担林建彬抚育费每月100元,至其18周岁止;林从容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林从容离婚后即患上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林建彬一直由第三人杨春梅一人抚养长大,第三人已完全符合抚养人的条件。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拟证明原告在离婚后即患上了重病。被告也提交了一份B超检查单一份,证明其也患病。
经过质证,双方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针对本案,承办人依据法律和情理,提出书面代理意见。经过法庭再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判决,并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林从容和第三人杨春梅领取一次性抚恤金73555元,被告刘艳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44133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点评】
  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让国家优抚政策精准落实
  ——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刘公珍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林从容和刘艳霞离婚时,林建彬还未满8周岁,经高唐县姜店镇姜店村民委员会证明,原、被告离婚后,林从容即患上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林建彬一直由其祖母杨春梅一人抚养长大,林从容和刘艳霞对此无异议。林建彬祖母已完全符合抚养人的条件,应当取得一部分抚恤金,不但是对杨春梅生活的保障,更是对其心灵的安慰。
  (应当事人请求,文中涉案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