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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2018-07-05 作者: 晁明春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晁明春 报道
  本报济南讯 “随着《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济南对城镇非居民用户用水将由现行的计划管理向定额管理转变。根据用水定额,用水水量和加价标准都分为三档执行。”这是记者7月2日从济南市城乡水务局了解到的。
  所谓用水定额,是单位时间内单位产品、单位面积或人均生活所需要的用水量。济南市要求,将严格执行山东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国家和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结合全市非居民用水户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标准的用水定额。
  按照用水定额,结合水资源管理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济南市将计量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取水定额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行业取水定额水量2倍;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
  同样,加价标准也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
  济南市规定,所谓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基本水价加价,即目前的每立方4.25元,不包括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目前济南市对非居民用户收取的水费为每立方米6.05元,包括基本水价4.25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但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水量加价标准,济南市规定,按照规定的到户水价的2倍收取。
  关于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济南市要求,除基建施工临时用水以外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以季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对基建施工用水户,则以工程用水量达到核定的水量时开始计量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此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后,加价水费资金将由原来的市财政非税收入变为供水企业收入,收取方式由市城市节水办征收变为供水企业收取。
  据了解,原来实行的用水计划指标是基于三年加权法,综合考虑用水定额和用户实际用水情况编制。执行的加价标准(未实行累进):一是居民家庭、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社会福利性单位用水以及公共绿地绿化用水超计划的,按水费1倍征收。二是机关、团体、部队营区和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超计划不足20%的,按水费1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的,按水费2倍征收。三是工厂、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性企业超计划不足20%的,按水费2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不足30%的,按水费4倍征收;超计划30%以上不足40%的,按水费6倍征收;超计划40%以上的,按水费8倍征收。
  “原有的超计划收取加价水费制度是采用实际用水量与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进行比对的核算方式,但用水计划的制订依据不规范,科学性不足,致使用水户异议较大。而采用超定额收取累进加价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用户的合理用水需求,有效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对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的意义。”济南市城乡水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介绍,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要求,济南市将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全市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率先对重点行业、条件较为成熟的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制度,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直至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