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众日报 > 观点

高赔偿标准更需强化追责机制

2018-05-18 作者: 张西流 来源: 大众日报
  □张西流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5月16日《新京报》)
  近年来,许多冤假错案均得到纠正,受害人或家属,均获得了合理的国家赔偿。如此语境下,进一步提高国家赔偿标准,体现了司法对公民权益的充分保障,彰显了国家补偿责任。然而,仅仅对错案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是不够的。现实中,对于冤假错案的制造者,鲜有被问责查处的,也未见有被追偿的。
  《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谁造成国家赔偿,就必须追究谁的责任,包括政纪、法律和经济责任。今后,针对每一起错案,司法部门应及时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对办案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而且,除了追究行政责任,还应对当事人进行经济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