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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不能异化成“防跳槽奖”

2018-02-13 作者: 晏扬 来源: 大众日报
  □晏扬

  临近春节,年终奖成为劳动者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近些年,因年终奖等各类奖金发放引发的纠纷呈连续增长趋势。北京二中院民五庭庭长助理窦江涛介绍,用人单位单方面宣称“跳槽”劳动者失去年终奖资格的案件占比较高,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3.1%。(2月12日《人民日报》)
  现实中,有一些人为了拿到年终奖,一直“憋”到年终奖下发后才提出辞职。2月10日,据光明网报道,余先生在广东江门做保安已有一年,2月2日公司发出年终奖通知,余先生和其他同事一样,收到了一笔和工资一样数额的奖金。看着年终奖终于有了着落,余先生想着做完这个月就回乡下,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没想到,这不过是公司“虚晃一枪”,提出辞职之后,公司说那次发的不是年终奖,而是1月份的工资,年终奖要到2月15日才发,余先生已经提出辞职,年终奖就没他的份了。
  按理说,余先生既有权拿1月份的工资,也有权拿年终奖。1月份他还没有辞职,奖金当然得给;去年余先生在该公司干了一年,而年终奖是对员工上一年度工作的肯定与奖励,余先生应该有份。按照劳动时间来说,不管余先生什么时候提出辞职,只要他去年在该公司上班,并且干满了一年,就应该不折不扣地得到年终奖。
  更重要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说,很多单位的年终奖并不是一笔奖金,而是工资的一部分。现在不少用人单位将员工薪水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月发放,另一部分等到年终发放,名曰“年终奖”,实质是迟发的工资。并且,年终奖已经没有多少“奖励”的成分——不是对业绩优秀员工的奖励,而是人人有份,其“工资”的性质比较明显。如此,扣发年终奖就相当于扣发工资,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
  道理如此,但在现实中,扣发辞职员工年终奖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一是在于年终奖的性质还不够明确,有些员工认为这是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却声称这是对优秀员工的一种额外奖励,而辞职者就不属于优秀员工了;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缺乏对于年终奖的明确规定,发不发、发多少、怎么发,完全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以至于被扣发年终奖的员工,往往很难维权。
  这样一来,年终奖其实被一些用人单位异化为“防止员工跳槽奖”。春节前后是一年中最旺盛的“跳槽季”,为了防止员工跳槽,一些用人单位便以扣发年终奖相要挟,有的单位甚至等到春节后再发年终奖,意图再明显不过,就是防止员工离职,若有人离职,用人单位则“省”下一笔钱。
  年终奖不该异化为“防跳槽奖”。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留人要靠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事业留人,扣发年终奖不仅留不住人,反而伤了感情,让单位背上不仁之名。为此,有关方面也应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年终奖的性质,规范年终奖的发放,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