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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要见官”促进依法行政

2018-02-12 作者: 魏文彪 来源: 大众日报
  □魏文彪

  最高法7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在“民告官”案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2月7日《中国法院网》)
  现实当中,大多数的地方政府都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但毋庸讳言的是,也确有不少部分地方政府由于官员法律意识不强,或出于行政便利乃至自利目的,出现各类违法行政行为,令相关群众权益遭受侵犯。在这种情形下,权益遭受违法侵犯的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将涉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地方政府告上法庭,希冀通过法律途径,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得到切实的维护。
  而在被群众告上法庭之后,部分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于认为出庭当被告丢面子,或者由于工作确实很忙等原因,不出庭应诉,只是委托律师或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出庭,导致“民告官却不见官”现象出现。不仅不利于经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好地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审判效率,令权益遭受侵犯的群众利益更好地得到维护,同时也令其自己失去了经由出庭应诉接受法制教育的难得机会。
  而最高法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在“民告官”案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则有利于经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同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也能经由出庭应诉,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与尊重群众权益意识,检视自身行政工作中的不足,从而对政府依法行政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人们期待最高法公布相关行诉法解释之后,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各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都能自觉遵守规定,出庭应诉。同时,对于其他一般民告官案件,也应尽可能做到亲自出庭应诉。对于那些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各地纪律检查部门应当对其实施惩处。以经由令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常态,令政府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