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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职称评审办法等可自主决定

山东高校获更大办学自主权

2018-02-04 作者: 王原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王原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省教育厅等部门出台《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健全高校治理机制、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三大方面激发高校办学活力。
  按照意见,高校将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由学校自主确定。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
  进一步完善高校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机制。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高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在办学水平较高的本科高校部分专业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加快推进全面学分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扩大学分制收费试点范围,到2020年,全省本科高校和部分高职(高专)院校全面实行学分制,全省高校基本实施学分制收费。探索推进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改革。
  完善学术治理与民主监督。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将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强化高校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作用。
  推进高校二级学院取消行政级别改革。取消行政级别后,二级学院领导人员在职务晋升、校内外交流任职等方面,与高校党政管理机构中层管理人员同等对待,政治待遇不变。二级学院院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