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范围

2018-01-31 作者: 刘磊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刘磊 报道
  本报淄博讯 1月26日,淄博市人社局公布《关于加强住院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适用疾病范围。《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据了解,为更好地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康复需求,《通知》对住院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适用人群及条件为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具有医疗康复价值;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选择的康复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康复。
  《通知》明确,适用疾病范围除了包括经协议康复医疗机构确认,患脑出血、脑梗死等疾病且伴有明显功能障碍的外,患其他疾病需医疗康复的,需持由协议康复医疗机构填写的申请表,向参保人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其他疾病医疗康复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康复专家确认组确认,具有医疗康复价值的,纳入医疗康复范围。
  同时,《通知》规定,在医疗康复期管理上,在一个疾病过程中,从首次介入康复治疗之日起,90天之内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90天医疗康复期,仍需住院医疗康复的,应申请延长医疗康复期。因病情需要仍需延长医疗康复期的,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市医疗康复专家确认组确认,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30天。延长医疗康复期的,仅限在二级以下协议康复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康复。此外,异地就医或市外转诊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伤康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