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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复活”的老条例

2018-01-24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201调查”并非孤例。特朗普政府在过去一年中大规模“重启”一系列尘封多年的单边主义贸易工具,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的“301调查”、关于钢材进口的“232调查”等。这些贸易工具的共同之处在于,均带有浓重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单边贸易保护措施的出台,映照的是美国对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在下降,承诺在减少。
  【201条款】
  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第201条款,当某种商品进口数量激增、给美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受损企业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启动“201调查”。如经调查证实美国国内产业确实受到严重损害或威胁,总统有权采取关税、配额等措施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美国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鲍恩统计,自1974年以来美国共发起过74次“201调查”,其中绝大部分发生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政府仅在19起调查中最终出台贸易救济措施。
【232条款】
  根据美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美国商务部有权对进口产品是否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启动“232调查”。
  在特朗普授意下,美国商务部去年4月对外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是否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分别启动“232调查”,并于今年1月提交报告。
  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的研究显示,美国政府过去45年发起的26次“232调查”中,只有两次发现进口产品威胁国家安全并采取制裁措施,分别是在1973年和1983年,都与进口原油相关。
【301条款】
  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和总统可应申诉或者自主决定对外国政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发起“301调查”,并采取单边制裁措施。去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宣布对中国政府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实践、政策和做法发起“301调查”。
  鲍恩表示,虽然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美国政府曾频繁使用“301调查”工具,但如今的世界与那时相比已大不相同,特朗普政府动用“301调查”的理由并不充分。他指出,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美国与其他国家达成了默契,同意建立包含约束性争端解决机制的世贸组织,同时美国基本停止使用“301调查”工具。
  此外,在“301调查”中,美国身兼“警察、检察官、陪审团、法官”等多重角色,这显然令调查缺乏公正性。
     (综合新华社华盛顿1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