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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环保税开征,企业负担如何

2018-01-07 作者: 姜宏建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姜宏建
    本报通讯员 孔 进 严文达

  自1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开征环保税会不会加重我省企业负担?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这一问题,记者展开了采访。
  省财政厅税政处负责人表示: 我省按照“总体平移、适当调整”的原则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其中,对大气污染物,将原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费改税后对企业负担影响不大;对水污染物,较原排污收费标准相比,适当提高了适用税额,费改税后企业负担会有所上升,但鉴于我省水污染物排污收费规模占比较小,适当提高税额不会大幅增加企业负担。同时,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将会有所减少。此外,由于税收刚性作用增强,征收机制更加完善,会有一些原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将被纳入征税范围。
  据介绍,我省将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为1.2元。结合我省环境承载能力,适当调整了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即每污染当量3元;将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5项主要重金属”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超标排放的“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同时,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将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上述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作了排除: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此外,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以及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另外,《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以及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等五种情形,暂予免税。同时,按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政策: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且监测难度都比较大,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暂未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