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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给电影“贴片广告”立规矩了

2017-09-28 作者: 苑广阔 来源: 大众日报
  □苑广阔

  201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戴女士购买了某影院的一张电影票,票面标注的播放时间为当天的20时45分,但是该影城一直播放广告直至20时52分才开始播放正片。为此,戴女士以影院涉嫌强制消费,侵害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知情权的侵犯,责令被告对原告进行书面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9月25日《扬子晚报》)
  确实应该为这样喜欢“较真”的消费者点赞,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后,她不但敢于公开说不,而且还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事实上,电影在正式放映之前过多过滥的片头广告,早已让绝大多数观众忍无可忍,但多数人觉得通过法律维权的成本太高,最多就是私下吐槽一下了事。但正因为如此,才让电影院变得更加肆无忌惮,乃至于一部电影前面插播的广告,甚至达到了十几分钟之多。
  尤其是一些电影院为了广告播放的效果考虑,甚至占用电影正片的时间来播放广告,比如电影票上面明明标注电影8点钟开始,但是8点开始以后播放的不是电影,而是长达数分钟至十数分钟的广告。电影票上的标注时间应为影院履行合同的时间,影院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播放电影构成违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但是站在影院的角度,却正在为找到一条除卖电影票之外的生财之路而沾沾自喜。对广告商而言,电影院广告最大的优势,在于“零干扰度”。观众只要进了影院落座,就不会再有其他事物分散注意力,关注点单一,而且也没有自主选择机会,只能专注于银幕内容,从而达到了零干扰环境下广告内容的100%传递。电影院显然看到了这样的优势,于是片头广告的价位也水涨船高,而作为电影观众,则只能被动地充当电影院售卖广告资源的筹码,顺带着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消费者买票是为了看电影,不是为了看广告,所以片头广告过多过滥的问题,在情理和法理上都站不住脚。因为按照《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内容,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涉嫌强制消费,存在对消费者的不公,构成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这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当然值得赞赏,但依靠单个消费者的单打独斗,确实存在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所以当这种现象成为国内电影市场的一种普遍存在的时候,根据新《消法》赋予的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可帮助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希望全国省一级有资格进行公益诉讼的消协组织,联合广大消费者向这个不合理的“潜规则”进行公益诉讼,给泛滥成灾的电影贴片广告立立规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