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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确定待遇领取地四种情形

流动就业职工到哪儿领养老金

2017-06-03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张春晓 
   通讯员 王玥晶 孙 栋 报道
  本报济南6月2日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政策。
  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其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后,该去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通知》明确了四种情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此外,跨省或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通知》明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或跨市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相应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但不重复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通知》明确,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清理其养老保险关系时,凡与本人协商不一致或难以取得联系的,经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确认后,可以先保留其数额最高的基本养老金继续发放,其它暂停发放;待协商一致后,再按规定办理。
  广大退役军人十分关注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通知》对此专门作出规定:退役军人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在转移其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时,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由缴费工资的8%调整至11%,并按11%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仍按缴费工资的12%转移。
  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省内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通知》明确,在省、市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或根据两市协商,合理确定方案,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据悉,《通知》自2016年11月30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