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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中院3年审结815件劳动争议案

依法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7-05-26 作者: 姜言明 刘涛 来源: 大众日报
  ◆近年来,受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步提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多重因素影响,泰安市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
  4月27日,泰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3年劳动争议案收结情况。3年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815件劳动争议案,不仅依法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规范、教育和指引作用,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本报记者 姜言明 刘 涛
    本报通讯员 刘 刚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
  从案件数量看,受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近年来,泰安中院收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从2014至2016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903件,审结815件。其中2016年度受理、审结案件数分别为501件和473件,同比增长107.88%和124.17%。
  从案件类型看,在劳动合同纠纷中,以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为主,比重分别为51.69%、34.31%和7.85%;在社会保险纠纷中,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和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为主,比重分别为86.41%和13.59%;其他纠纷诸如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纠纷相对较少,在近3年劳动争议案件中共计占比为8.83%。
  从案件特点看,诉讼请求趋向多元。审结的815起案件中,复合型案件为229件,占比为28.10%。诉求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一起案件动辄几项甚至十几项诉请,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
  涉众案件趋于增加。以涉及人员3人以上为指标,2014年度至2016年度批案数量分别为5批、4批、14批,涉及相关人员上千人,主要集中于煤炭、水泥行业及改制企业等。
  案件上诉再审率高。双方矛盾对立导致案件上诉再审率明显高于传统民生案件。另外,较低的诉讼成本也是案件上诉再审率明显偏高的重要因素。
不当维权时有发生
  泰安中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时,发现两大问题。一方面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管理失范现象较为普遍。个别用人单位或为了少缴纳社会保险,或为了推迟工资支付时间、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
  另外,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制定规章制度程序存在瑕疵等问题较为常见。
  另一方面,劳动者欠缺诚信、不当维权情况时有发生。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为达到就业目的,对与应聘的工资岗位、职责有直接、实质关联性的信息进行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
  个别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据此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甚至还有极个别劳动者不遵守双方竞业限制规定,在岗期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到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损害原用人单位利益。
多措并举化解争议
  前不久,一起信访20余年的孙某与某电信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被泰安中院妥善化解。近年来,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显著增多的现状,该院在审判实务中始终把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自觉把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作为保障民生权益的具体举措,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敏感性较强的案件,不遗余力地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截至目前,已先后调处泰安某公司与54名职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某驻泰高校与80余名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案;泰安某水泥公司与10余名劳动者劳动争议案等。
  这只是泰安中院在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方面采取的举措之一。由于劳动争议案审理适用法律法规纷繁复杂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为此,该院设置了专业化合议庭,专司劳动争议审判,目前专业合议庭成员全部具备硕士学位,审判经验丰富,为中院审判力量配备较强的庭室之一。
  强化裁判文书辨法析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作用,持续提升审判质效。泰安中院劳动争议案例文书已先后荣获全省法院第二届优秀司法建议三等奖、第四届典型性案例评选优秀奖、第十四届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第十五届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等荣誉。
  另外,该院还深入推进裁审衔接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庭审观摩、信息共享等制度,及时研判相关问题,并就热点难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有效实现了诉裁程序顺畅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