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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三无”大米一商场被判10倍赔偿

2017-03-18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张环泽 通讯员 田始峰 魏大为 报道
  本报枣庄讯 记者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枣庄某大型商场销售“三无”大米,被法院判决赔偿消费者10倍钱款。
  据介绍,2015年2月14日,市民时某在枣庄某商场购买美食客大米,价值8070元。因发现所购大米无配料表、无营养成分表、无生产许可证,遂向枣庄市市中区食药监局投诉。市中区食药监局认定,该商场在经营美食客大米时,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市中区食药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时某又向市中区法院起诉该商场,要求判令商场退回8070元货款,赔偿807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被告向其交付商品并开具发票。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诉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关于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不服上诉至枣庄中院,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